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特別重大合同公告的補充公告
公告日期 2013-07-06
證券代碼:600401 證券簡稱: 海潤光伏 公告編號:2013-06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特別重大合同公告的補充公告 公告日期 2013-07-0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潤光伏”或“公司”)于 2013年 7 月 4 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臨時)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與江西順風光電投資有限公司簽署<項目 EPC 合作協議>的議案》。公司于2013 年 7 月 5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發布了《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編號:臨 2013-062),根據有關部門監管要求,現就相關內容補充公告如下: 合同履行地點:公司在國內開發的 479MW 光伏電站項目具體所在地,甘肅 200MW、新疆 160MW、內蒙 50MW、河北 50MW、江蘇 19MW。 合同履行期限:至《項目 EPC 合作協議》項下 479MW 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完成并網發電為止,完成所有項目周期預計約 18 個月。 合同生效和解除條件:《項目 EPC 合作協議》第七條 7.1. 本協議一經雙方授權代表人簽署即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7.2.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或依據下述 7.3 的規定解除協議,本協議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協議項下合作全部履行完畢。 7.3. 本協議可因下列事由解除: 7.3.1.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7.3.2.一方有如下行為或出現如下狀況,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A、因嚴重違約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繼續履行將使另一方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7.3.3.因上述 7.3.2 中規定的事由解除的,本協議自另一方解除通知到達之日其 10 個工作日內解除; 7.3.4.本協議解除后,根據本協議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雙方相互應履行的義務或承擔的責任,不因本協議的解除而免除。 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本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公司充分釋放2013年下半年度的產能,并有效減少歐盟雙反和美國雙反帶來的不利影響,提高國內市場份額,加快對國內光伏電站市場的開發和建設。本協議的實施將有利于公司增加主營業務收入及 EPC 總包收入,減少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支出,增加公司2013年度和2014 年度的凈利潤。由于本協議為框架性協議,公司尚未簽訂具體項目的《EPC 總包合同》,因此尚未明確公司總包工程施工具體操作模式,另因光伏行業市場波動較大,故產生的相關收益數據無法預測。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