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積極穩妥推進“雙碳”目標,日前,《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建設運營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通知》提到,利用7個月時間,在全國范圍對調節性電源多品種、全方位開展監管,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能源高質量發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積極穩妥推進“雙碳”目標,日前,《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建設運營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通知》提到,利用7個月時間,在全國范圍對調節性電源多品種、全方位開展監管,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能源高質量發展。對我國調節性電源的首次全面普查 提升電力行業發展質量和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是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雙碳”目標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通知》強調,本次綜合監管將圍繞抽水蓄能、煤電靈活性改造機組、燃氣發電、調節性水電、新型儲能等靈活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建設運營開展,全面摸清底數,聚焦規劃建設、調度運行、市場交易、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意見建議,推動相關政策完善落實,切實發揮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在提升電力系統整體運行效率、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等方面的支撐作用。 據悉,此次綜合監管是對我國調節性電源的首次全面普查。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有關負責人指出,調節性電源類型多樣,在投資成本、運行方式、市場交易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此次綜合監管將聚焦三個“怎么樣”開展工作。 一是“建的怎么樣”。調節性電源布局與當地電力結構和負荷特性密切相關,要重點關注項目是否執行國家規劃,建設管理是否符合核準文件和基本建設程序。比如,當前各地建設抽水蓄能項目的熱情比較高,要通過這次綜合監管全面了解各地建設情況,摸清各地需求,為今后發展抽水蓄能提供依據。 二是“用的怎么樣”。近年來,我國調節性電源發展迅速,支撐了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和清潔能源的快速發展,但局部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比如,部分地區建設了大量儲能項目,實際卻被閑置“曬太陽”;部分企業反映調節性電源調用不公平等。此次綜合監管,一方面關注調節性電源的實際調節能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滿足調節需求;另一方面關注接網服務是否公平,電力調度機構是否按照“三公”原則實施優化調度。 三是“效益怎么樣”,調節性電源能否可持續發展,企業投資意愿高不高,主要看項目在運營過程中是否盈利,要重點關注調節性電源參與市場交易、落實國家價格政策情況,摸清各類電源的盈利模式,推動完善相關補償機制,進一步釋放各類電源的調節潛力。 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信息化監管手段 《通知》明確了綜合監管范圍。“所有在建、在運抽水蓄能項目;‘十三五’以來實施靈活性改造、接入電壓等級220千伏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煤電項目;‘十三五’以來投產、接入電壓等級110千伏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氣發電項目;具有庫容日調節及以上調節能力、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項目;2020年1月1日以來并網的新型儲能項目”被列入監管重點。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儲能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為綜合監管對象。 綜合監管內容方面,《通知》明確了具體要求。 監督項目落實國家有關規劃政策的情況。重點監督調節性電源執行國家規劃文件的情況,項目布局、工程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管理是否符合核準文件有關要求、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等。 監管項目實際調用和能力發揮的情況。重點監管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實際調節能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調節作用的實際利用情況;電網企業是否提供公平接入服務,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是否按照“三公”原則實施優化調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新型儲能項目接網程序、優化調度運行機制實現科學優先調用等。 監管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情況。重點監管調節性電源及資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有關情況,參與輔助服務考核補償機制的情況;市場運營機構是否按照公平無歧視的原則執行市場準入、信息披露、交易結算、合同簽訂等相關制度等。 監督項目落實國家有關價格政策的情況。重點監督調節性電源及資源電價的形成情況,參與靈活性調節的容量補償機制情況;燃氣發電項目執行天然氣發電價格機制;調節性電源及資源項目盈利情況等。 此外,根據《通知》要求,本次綜合監管將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信息化監管手段,分啟動部署、信息填報、自查摸排、現場監管、問題處置等五個階段開展相關工作,從5月份開始到11月份結束,時間跨度7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