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透露,央行即將正式推行資產證券化發行注冊制,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將由各銀行統計額度,一次注冊,自主分批發行。不過,記者從央行接近人士處獲悉,該發行注冊制需經國務院批準,若獲批,有望春節后推出。
導語:知情人士透露,央行即將正式推行資產證券化發行注冊制,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將由各銀行統計額度,一次注冊,自主分批發行。不過,記者從央行接近人士處獲悉,該發行注冊制需經國務院批準,若獲批,有望春節后推出。 似乎央行將出臺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制度性文件,較銀監會的備案制對市場影響更大。市場拭目以待央行的這一新春政策大禮包。 2014年11月,銀監會證監會、雙雙推出資產證券化備案制。銀監會對記者表示,備案制通知是“一行三會”監管協調機制達成的共識。 知情人士透露,央行即將正式推行資產證券化發行注冊制,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將由各銀行統計額度,一次注冊,自主分批發行。不過,經濟觀察報從央行接近人士處獲悉,該發行注冊制需經國務院批準,若獲批,有望春節后推出。這將引發資產證券化大爆發,無疑也將引爆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 這是2012年國務院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后央行首次進行制度設計,或再度確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暫時只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掛牌的格局。 目前銀監會還在就基礎資產類別在商業銀行中征求意見。基礎資產不用開包檢查和包含房地產、地方平臺項目,是商業銀行呼吁最高的兩項要求。 除了一行三會積極響應“盤活存量”思路,其他部委和單位圍繞資產證券化的政策也在變得積極。住建部正在積極醞釀房地產REITS試點。交易所擬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可質押回購也廣受市場關注。 曾經“叫好不叫座”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正步入快速發展期,其大背景是國務院主導的“簡政放權、盤活存量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現在,一切正在發生變化。 大部委齊響應
“央行近期正在借鑒美國次貸危機教訓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推動更加透明、更加規范、更加標準化的發行交易制度;”一位商業銀行人士透露,“這意味著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將完全進入市場化、常態化的發展期。” 此前,國內金融機構申報證券化項目,需分別向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取得“資格審批”和“項目審批”。近期多個監管部門的政策協同調整明顯加速,審批效率提高。 2014年11月,銀監會、證監會先后發布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銀監會對已經取得資質的銀行取消資格審批,發行產品“事前實施備案登記”,銀監會近日發文核準了27家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格,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備案制實質性啟動。 “現在此類業務已經由雙審批改為雙報告。”一位主管此項業務的銀監會工作人員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 其實,在2012年第二批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后,監管部門已很少再提總量和額度概念,積極鼓勵該業務的市場化發展。 “央行啟動注冊制的一個背景是,2012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后并沒有出臺新的管理辦法,是以通知文件的形式沿用了2005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此次將是央行重新出臺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制度性文件,相對比銀監會的備案制對市場影響更大。”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分析。 不過他認為,由于央行主管銀行間債券市場,這也相當于再度明確,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仍僅能在銀行間市場流通。 證監會更是大幅放松了對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尺度,首次采取了“事后備案+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同時將管理人范圍擴展至基金子公司,并將租賃債權納入基礎資產范圍,將資產證券化發行定位為私募發行,明確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 按照基礎資產類別劃分,資產證券化分為債權類、收益權類、不動產三大類,信貸資產、租賃租金、個人貸款和企業債權均屬債權類,基礎設施建設、物業租金、水電費、公園景區門票屬于收益權類。 中國資產證券化主要根據監管機構的不同而分為三類:受央行和銀監會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ABS)在銀行間市場掛牌交易,受證監會監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企業ABS),主要在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以及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資產支持票據ABN。 金融即信貸資產證券化一直由銀監會審批資質、央行主管發行,主要包括對公貸款(CLO)、個人消費貸款、住房質押貸款(RMBS)、汽車貸款等。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范圍較廣,涉及收益權、債權和不動產,主要有基礎設施收費收益權、門票收益權、融資租賃債權、小額貸款等,ABN規模相對較小。 早在2005年銀行和券商都曾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嘗試,但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引起監管部門的擔憂,國內資產證券化業務暫停,直到2012年再度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券商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同時涌現。 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不起來很大一個原因是信用評級虛高,各類企業太容易以主體信用獲得融資,而銀行亦在非標繁榮下“不差錢”。2013年市場利率一度高企,也是造成許多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受阻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