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能源[2013]13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國家電網[微博]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廣核、中節能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石油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分布式發電有關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的執行及多余上網電量的收購、調劑等事項,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協調,或委托下級部門協調。 分布式發電如涉及供電營業范圍調整,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分布式發電以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電網調劑余缺。采用雙向計量電量結算或凈電量結算的方式,并可考慮峰谷電價因素。結算周期在合同中商定,原則上按月結算。電網企業應保證分布式發電多余電量的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分布式發電的監測、統計、信息交換和信息公開等體系,可委托電網企業承擔有關信息統計工作,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家庭用戶)應配合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分布式發電投資方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個人和家庭用戶在內的所有投資方,均有義務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配合或參與運行維護,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發電設施并網接入點應安裝電能計量裝置,滿足上網電量的結算需要。電網企業負責對電能計量進行管理。 分布式發電在運行過程中應保存完整的能量輸出和燃料消耗計量數據。 第二十五條 擁有分布式發電設施的項目單位、個人及家庭用戶應接受能源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包括原始數據在內的運行記錄。 第二十六條 分布式發電應滿足有關發電、供電質量要求,運行管理應滿足有關技術、管理規定和規程規范要求。 電網及電力運行管理機構應優先保障分布式發電正常運行。具備條件的分布式發電在緊急情況下應接受并服從電力運行管理機構的應急調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