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那些有志于發展分布式光伏的地方政府而言,如何利用項目備案權限的下放構建自身競爭力和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或將是對其發展分布式決心的一大檢驗
來源:《太陽能發電》雜志 記者:張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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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導 國家能源局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這意味著,地方政府獲得了在其年度總裝機規模范圍內所有項目的分配權限。與此同時,上述管理辦法還規定,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不過,通過公開信息來看,目前出臺備案辦法的省份仍然有限。而即使出臺了備案辦法的省份,也多數沒有對分布式項目如何備案有清晰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在《關于我區太陽能發電項目實行盟市備案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太陽能發電項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并實行年度建設規模管理。各盟市太陽能發電項目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則由自治區能源局報請國家能源局確定。 但這份通知同時也明確,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發改委對于光伏項目備案的表述為: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審批程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實行備案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有效期為1 年。如無特殊原因,項目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未建成投產的,需重新備案。 浙江省則比照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明確通知各地市,對光伏發電項目統一執行備案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由地市級備案,項目備案程序盡可能簡化;確定2013 年、2014 年新建大型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責任單位為項目所在地市發改委和縣級政府,同時對項目單位建設提出了獎懲措施。 寧波市在相關通知中則進一步明確,分布式光伏項目由市發改部門備案。 如上所述,從現有公開信息來看, 目前各省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備案辦法仍處于無章可循、無公開流程的不透明狀態。即便是有一些原則性的信息,也都散落在一些文件里,而不具備操作性。 政策的糾結 實際上,在能源局出臺的前述管理辦法中對此已有較明確規定: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由此看來,如何簡化和進一步明晰分布式項目的申請程序,或將是對各地方政府是否決心發展分布式的一大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