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收益很難被資本界認同,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制度設計上存在著無法解決的資產漏洞,那就是電站存續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來源:《太陽能發電》雜志 文︱彭立斌
2014 年初,分布式光伏發電滿載著政府和民間的期望,定下
筆者經過大量調研,就目前中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現狀,提出了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制度的設想。 建設于建筑屋頂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其產權保護存在天然的法律障礙。由于建筑的產權均屬于屋頂業主,按照規劃要求,只有擁有土地證的建筑和工業設施才能擁有完整的產權登記。由此造成了分布式光伏電站屬于無根之浮萍,根本無法獲得真正能夠得到保護的產權證明。基于以上原因,筆者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議,以保證未來分布式光伏電站無論是投資方還是金融界,都能在政府的引導下,降低客觀風險,增強電站本身的存續壽命,以相對保證電站收益的長期可靠。 1、規劃備案 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都是建立在經過規劃批準的建筑屋頂之上。與這些具有完善建設手續的建筑物相比,光伏電站通過規劃備案之后辦理產權登記存在著無法辦理的法律障礙。基于政府工作程序中,土地登記是規劃備案的基礎,絕大多數規劃部門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能接受和辦理。因此,政府應該明確規定,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只要有與屋頂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就必須給予規劃備案,并且此規劃的撤銷同樣必須經過規劃部門批準。 2、產權登記 在規劃備案的基礎上,光伏電站實行產權登記制度。經過政府完成備案手續以及政府指定機構驗收電站之后,允許建成發電的光伏電站在有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完成產權登記,最好是能夠頒發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登記證書,擁有者可以和屋頂業主是同一主體,也可以是不同主體。經過產權登記的光伏電站,按照物權法對應的法律條款保證擁有者的利益,成為投資業主的資產登記法律文書。 3、適當補償 經過產權登記的光伏電站,在面臨城市改造,土地性質變更等政府行為時,政府應該按照不動產權的補償辦法給予補償。如果屋頂業主基于自身發展需要,改造和拆除此類電站,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經過政府規劃批準或者備案,可以選擇重新在原址建設光伏電站,也可以是原業主提供其他屋頂,以相同的租賃條件提供給電站業主用于重建光伏電站。 4、異地重建 在政府需要企業整體搬遷,企業不再存續的情況下,政府除了承擔因為城市規劃使得光伏電站拆除和重建的損失以外,可以選擇提供其他屋頂,讓光伏電站整體重建。此類電站同時還要確保原批準電價按照20 年的時間延續有效。 5、停產直供 在目前鼓勵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情況下,必須考慮企業在停產階段如何降低光伏發電的風險。從東部地區城市用電的特點來看,建設在城市或者城市周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向周圍企業、商場消納電量的可能性非常大。在電網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允許新能源在屋頂業主無法消納全部電量的情況下,電網必須允許其向周圍同意接納電量的用戶直接供電。 以上制度的建立,可能需要完善之處很多,但是就目前保護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資產權益而言是至關重要的。我相信,以上政策的到位,將大大降低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金融風險,從而為促進新能源發展事業奠定良好的基礎。(作者為北京君陽投資有限公司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