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2015年下達全國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780萬千瓦的規模,其中明確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發電項目不限制建設規模,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
三、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光伏眾籌 2014年2月19日,招商局新能源集團旗下聯合光伏宣布,公司將與國電光伏和國家開發銀行、網信金融等合作伙伴共同啟動光伏互聯金融戰略合作,通過互聯網眾籌模式在深圳前海新區聯合開發全球第一個兆瓦級的分布式太陽能電站項目。 根據聯合光伏發布的公告,公司就通過眾籌平臺為開發及建設太陽能發電站項目在國內融資,與可再生能源香港及網信金融簽署眾籌戰略合作協議。此次眾籌擬募集1000萬元,每股設定10萬元,每人至多一份,也即至多100個人可以成為該太陽能電站的所有者。遺憾的是,備受行業關注的光伏眾籌未能得以最終實施,根據媒體報道,該項目后被深圳市證監局約談,項目仍在推進,但項目擬實施的眾籌投資事宜因政策尚不明朗則被擱置。 眾籌,根據字面意思,即面向大眾籌資。以籌資者項目成果一定的物質形式作為回報的眾籌業內稱之為回報型眾籌,與此相應的是提供資金一方獲得項目一定股權作為回報的股權型眾籌。因股權型眾籌涉及到面向公眾實施股權融資,涉及公眾的利益保護,從而不特定的公眾承擔較大的投資風險。為此,2012年4月5日,美國頒布《創業企業融資法案》 (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業內稱為JOBS法案。該法案增加了對于眾籌的豁免條款,使得創業公司可以以眾籌方式向一般公眾進行股權融資。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原司法解釋(即2011年1月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對非法集資的特征做了進一步界定。原司法解釋中“向社會公開宣傳”采列舉式的立法例,具體宣傳途徑包括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此次意見對于“向社會公開宣傳”做了更嚴格的界定,強調各種途徑,而互聯網也包括在其中。有鑒于此,前海光伏眾籌終被叫停,國內mosaic(美國一家眾籌光伏項目融資平臺)的出現有賴于外部法律環境的搭建。 2、互聯網光伏理財產品 2015年年初,以光伏電站為投資標的的互聯網金融產品綠能寶成為行業內熱議的話題。綠能寶是陽光動力能源互聯網公司(“SPI”)子公司江蘇綠能寶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綠能寶融資租賃”)推出的金融產品,SPI是在引進了聯合金融、新興際華集團、恒大集團、巨人投資、城市地產、中國動向、SPF太陽能基金等戰略投資者后,推出了此款互聯網與新能源結合的理財產品。 目前,綠能寶有“美橙”和“美桔”兩條產品線,前者是基于已建成或即將建成的電站項目,投資者購買其中組件后委托綠能寶融資租賃回租給電站運營商以收取租金;后者是基于擬建電站項目,投資者購買組件后委托綠能寶融資租賃將其出租給電站運營商以收取租金,兩款產品覆蓋了電站不同周期的融資需求。 產品設計方面,為提升投資人對產品的投資信心,投資人投資所享有的是具體太陽能光伏電板的所有權,且投資人可實時查詢租賃物當前的狀態;為保障租賃物的穩定收益,綠能寶產品以融物的形式在產品規定的租賃期內只提供給一個承租方使用,以確保租賃物持續穩定租金收入的獲取。 綠能寶的產品設計理念結合了融資與融物,投資者投資購買具體的光伏組件,從而規避了目前非法集資的紅線。對于電站運營方而言,電站資產的所有者主體涉及眾多投資者,在投資者對于組件租賃有前述限定前提下,作為融資主體的電站運營方,亦需對投資者就電站資產的處分權予以限制,投資者的投資以組件為載體,其所享有的所有權應受到一定限制,由此保障電站整體的持續運營,保障電站運營方售電收益的同時也保障了投資者持續租金的獲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