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一來,光伏企業寄望通過推出互聯網金融平臺為項目融資以及實現項目退出的如意算盤,將很難再行得通,這將直接令許多光伏企業的互聯網金融夢破產
只聞樓梯響 在今年的1月份,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將進一步采取綜合監管措施,對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戰略框架協議公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以此來加強對熱衷造概念以及熱門題材的上市公司的監管。 如果嚴格的對照上交所這一要求,許多光伏業的上市公司很難不被“對號入座。” 以彩虹精化為例,在互聯網金融平臺方面,除了在2015年的上半年對外簽署了一份相關的《框架合作協議》外,其后鮮有更進一步的實質性動作。 粗略統計來看,其他一些曾號稱打造平臺的企業,如今也面臨著與彩虹精化類似的狀況。 稍作分析不難發現,之所以出現目前的情況,除了一些企業單純的概念炒作,而主觀原因導致沒有實質進展外,即便對于那些想實打實的有所作為的企業而言,也存在著先天性的不足。比如,對于本身就處于行業之內的光伏企業而言,在平臺的投資方面,自身利益與平臺潛在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注定了其平臺存在著先天性的缺陷。而在平臺的推廣方式方面,許多企業還寄望通過自身擁有的一些光伏電站資源達到平臺推廣的目的,則更進一步加重了平臺本身在公共性以及獨立性方面的欠缺。更為嚴重的是,就光伏業目前所對外發布的平臺建設計劃來看,不僅沒有通過相應的設計來規避這種沖突,反而將首先如何實現自身的利益擺在了更突出的位置。 以華北高速為例,就將如何實現自身的利益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包括平臺公司優先收購各方建設的光伏電站、平臺公司自主開發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合作方進行EPC建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合作方的組件、設備。 因此,就這一點而言,上述企業雖然號稱是搭建的行業平臺,但本質上則更多近似于企業之間的合作協議。 而就未來來看,隨著監管的日益趨嚴以及對P2P“信息中介平臺”這一定位,對于現有的光伏企業而言,諸如互聯網金融這種概念,確實只能淪為一場徹頭徹尾的噱頭炒作罷了。 根據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規則,禁止P2P建立“資金池”,P2P必須保持獨立性,只允許P2P起到連接作用。如此一來,光伏企業寄望通過推出互聯網金融平臺為項目融資以及實現項目退出的如意算盤,將很難再行得通,這將直接令許多光伏企業的互聯網金融夢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