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光、棄風等問題的出現,既有技術上的因素,也有利益上的考量。此次主管部門開始著力從利益調整上解決這一問題,說明后者的影響更大
而在實現的方式方面,則鼓勵光伏企業與電力用戶開展直購電交易,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開展對接,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能夠以市場化的方式全額消納。 此次全額保障性電量收購措施的出臺,最直接的受益可能還是來自于電改的配套政策。 在去年年末出臺的電改配套文件中,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負責人就已經透露,在存在新能源限電情況的地區,擬通過發電計劃方式優先安排一部分新能源保障性發電量,保障新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時數。其余超出保障性范圍的新能源發電量鼓勵參與市場交易,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保障優先上網。 完美的政策? 不過,任何一項政策的最終的效果,可能還要看其落實的程度。 在此次政策的執行方面,通知則表示,保障性收購電量為最低保障目標,鼓勵各相關省(區、市)提出并落實更高的保障目標。目前實際運行小時數低于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省(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盡快確保在運行的風電、光伏電站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具體工作方案應向全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在懲罰性措施方面,則包括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不得再新開工建設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含已納入規劃或完成核準的項目);未制定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應根據資源條件按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未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隨意設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此外,在電費結算方面,通知則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在制定發電計劃和電量交易方案時,要充分預留風電和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空間,不允許在月度保障性收購電量未完成的情況下結算市場交易部分電量,已經制定的市場交易機制需落實保障月度保障性電量的要求。 通知最后還表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對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和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情況進行專項監管,對違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規定采取監管措施,相關情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有業內人士認為,就目前的整個電力行業形勢來看,棄光、棄風等問題的出現,既有技術上的因素,也有利益上的考量。而此次主管部門開始著力從利益調整上解決這一問題,說明后者在現實條件下的影響更大。因此,這一政策能否有效落實,可能還要看各方的利益博弈結果以及地方政府的考量重心,包括對環境、對當地就業、對當地的包括煤炭等產業的總體發展,都是需要考慮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