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舉行的合肥光伏論壇上,據相關人士披露,修訂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已進行了兩輪討論,或將于近期定稿。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年度規模指標管理,或已成定局。
哪些項目納入指標管理
從此次《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討論稿的內容來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被明確分為了三種類型:其一是不超過50kW的戶用光伏項目;其二是單點并網、裝機總容量不超過6MW的小型光伏系統;其三是6MW-20MW“自發自用”的小型光伏電站。
討論稿建議,除第一類50kW以下戶用光伏項目外,其他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均納入年度規模指標管理。
討論稿進一步要求,對于50kW以下戶用光伏項目,要求必須是“業主自建”,允許“全額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模式;對單點并網、裝機總容量不超過6MW的小型光伏系統,允許“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兩種模式,但“全額上網”模式項目被排除在外;而對6MW-20MW規模、“自發自用”的小型光伏電站,則只允許“全部自用”模式。
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王斯成透露,此次管理辦法修訂后,所有三類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補貼都將及時發放。
“這對分布式光伏行業顯然是重大利好!
但他同時也表示,由于全額上網的分布式項目已納入光伏電站模式管理,采取這種模式的項目越來越少,應該放開“自發自用”項目的市場,以保證一定的市場空間。
“與現行政策比較,除戶用光伏外的其它兩類分布式項目都納入規模管理,很可能導致市場空間被大大壓縮。而戶用光伏項目不納入年度規模指標管理雖是利好,但該市場也將因此迎來更激烈的競爭!
分布式概念亟待進一步厘清
在2017年12月23日由太陽能發電網主辦的“戶用光伏發電國家標準閉門研討會”上,與會的國家電網調度中心專家曾表示,目前各方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定義存在不小的差異,這已給電網管理帶來了諸多的難題。
“盡快厘清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相關定義,這是當前分布式光伏管理中更重要的命題。”他建議說。
就此次《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討論稿來看,管理部門顯然已經意識到了這一問題。
討論稿表示,“分散式光伏是光伏發電區別于規;虚_發、以分散開發、就近利用太陽能資源為特征的中小型光伏發電設施或系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分散式光伏發電中以自發自用或少量余電就近利用,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在用戶側分散式開發的小型光伏發電系統,主要包括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
討論稿對于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定義為:自用為主、余電可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且單點并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在居民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由業主自建的不超過50千瓦的戶用光伏發電系統,以及在企事業單位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安裝的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系統。
分布式光伏電站則指,全部自發自用、總裝機容量大于6兆瓦但不超過2萬千瓦的小型光伏電站。
不過,來自電網的分析人士則認為,分布式光伏的概念還有進一步厘清的必要。
“僅從討論稿來看,就出現了‘分散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分布式光伏電站’等概念,顯然不利于電網運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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