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可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電站建設質量較差、農(林、漁)業實施不到位等企業,經核實后納入地方光伏發電投資企業黑名單和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能源局。
關于進一步促進浙江省地面光伏電站健康發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水利局、林業局、扶貧辦、海洋與漁業局、電力公司,有關光伏開發企業: 近幾年,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下,我省太陽能發電應用市場迅速擴大,既推動了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又支撐了全省光伏產業較好發展。但同時,我省地面光伏電站建設面臨支持政策不協調、建設標準不明確、復合功能要求不清晰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省地面光伏電站健康發展。為推進我省地面光伏電站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全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支持和規范地面光伏電站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序發展地面光伏電站 各地需統籌轄區內土地(水面)資源、電網接入條件等,科學編制地面光伏電站發展有關規劃計劃,并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城鄉、農業、水利、林業、漁業、電網等規劃的銜接。地面光伏電站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鼓勵結合扶貧、現代農業、苗木培育、漁業養殖以及污染治理等功能,建設具有綜合經濟社會效益的復合地面光伏電站。 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以及我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地面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縣備案管理。備案部門需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優化備案程序,不可增設備案前置條件。項目開工前,項目業主需完成選址、用地、環評、水保、洪評、林業、用海、電網接入、農(林、漁)業種植(養殖)方案等工作。 二、競爭性配置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我省地面光伏電站年度建設規模實施競爭性配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地面光伏電站可按國家及省的相關價格政策,申請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附加電價補助及我省光伏發電項目補貼。 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電價、企業投資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深度(項目備案,獲得國土、農業、水利、林業、漁業等部門支持性意見)、電站復合農(林、漁)業投資規模、電網接入及消納條件、企業業績及誠信等均作為競爭要素。同等條件下,給予全省光伏小康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規模優先支持。統籌安排一定建設規模,用于各市千瓦級小型地面光伏電站建設,上網電價執行全省競爭上網電價平均水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我省同期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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