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可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電站建設質量較差、農(林、漁)業實施不到位等企業,經核實后納入地方光伏發電投資企業黑名單和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能源局。
五、加快配套電網建設運行服務 各級電網企業應加大全省電網建設投資力度,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提高電網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加強光伏接入條件和接納能力分析,并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做好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工作。各地地面光伏項目要及時做好與電網企業的銜接,確保及時并網。對列入年度建設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電網企業應抓緊開展配套電網建設,確保項目及時并網。 麗水、衢州等電網相對薄弱地區要進一步加大電網建設投資力度,加強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規模與電網接入的匹配,做好項目建設排序工作。對電力消納困難地區,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與省電力公司充分銜接后,視情調整其年度建設規模。 六、加強項目開發監督管理 地面光伏電站并網投運前,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建設期間需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或者調整建設規模和場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向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變更。備案部門變更審核文件需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備,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變更原因視情削減當地下一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的企業,一經查實,將取消建設規模資格。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需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各設區市可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電站建設質量較差、農(林、漁)業實施不到位等企業,經核實后納入地方光伏發電投資企業黑名單和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能源局。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全省地面光伏電站“多能互補”實施效果進行例行檢查,農(林、漁)業實施效果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停項目并網發電,“多能互補”實施效果突出的給予獎勵。 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整改。 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