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能監辦發布關于征求《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發電企業增項開展售電業務,在同一集中競價或掛牌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買方和賣方參與交易。
實的。(二)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的; (三)電力市場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四)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五)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不能進行交易的; (七)電力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八)電力嚴重供不應求的; (九)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 第四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事前制定電力市場應急預案,用于電力市場干預、中止和暫停期間的電力系統運行和電費結算,經江蘇能源監管辦、政府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執行。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詳細記錄應急預案執行情況并向江蘇能源監管辦、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電力市場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 電力市場成員之間因電力市場交易發生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報江蘇能源監管辦進行協調或裁決。其中,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能源爭議糾紛調解規定》進行調解。 第四十二條 電力市場成員對江蘇能源監管辦的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電力市場成員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電力市場成員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十四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查驗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相關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能源局及江蘇能源監管辦的要求將與相關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或者對江蘇能源監管辦開放。 第四十五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有權責令電力市場成員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對電力市場成員不履約、欠費、濫用市場力、開放歧視、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為在電力市場成員內部進行通報,并將有關信息上傳至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由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交換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對于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管理,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對于嚴重失信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市場主體,可以限制其交易或強制其退出江蘇電力市場。 第四十七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監管對象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力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對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或者所占電力市場份額超過一定占比影響到交易公平開展的,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暫停其參與某類市場交易品種,責任由相關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對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交易規則開展交易活動的, 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采取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條 電力市場成員違反本監管辦法有關規定的,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監管意見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一條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電力市場成員違反有關電力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市場成員違反本監管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電力市場注冊手續的; (二)提供虛假注冊資料的; (三)未履行電力系統安全義務的; (四)與電力市場運營有關的設備、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五)行使市場操縱力的; (六)有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等違規交易行為的; (七)不執行調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