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用戶“獲得電力”優質服務情況重點綜合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各相關供電企業:為認真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六個一”
三、工作安排(一)啟動部署(4-5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開展重點綜合監管工作通知,召開啟動會,明確工作內容、組織形式和相關工作要求;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各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能源局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分別啟動轄區內相關工作。 (二)企業自查(6-7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督促轄區內電網企業對照工作方案,制定有效措施,做好自查工作(自查范圍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電網企業開展的相關工作情況),著力解決問題,形成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已采取的有關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工作舉措等。7月底前,各電網企業將自查報告報送相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三)現場檢查和重點督查調研(8-9月)。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在電網企業報來自查報告基礎上,通過“雙隨機”抽查、針對12398熱線投訴舉報問題事項重點核查、對重點企業和用戶督查調研等方式開展現場檢查,梳理問題向受檢單位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將視情組織派出機構人員和第三方專家等組成督查調研組,選擇部分地區進行重點督查。 (四)總結提升(10-11月)。一是形成提升用戶“獲得電力”便利水平總結報告。國家能源局組織華北、華東能源監管局及國家電網公司及時總結北京上海提升用戶“獲得電力”便利水平工作,提出復制推廣建議。二是建立用電營商環境日常監管制度。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在總結用電報裝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用電營商環境日常監管制度,于11月底前報備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三是形成用戶“獲得電力”優質服務情況監管報告。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電網企業自查及現場檢查基礎上形成監管報告,于11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監管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電網企業對小微企業用電報裝接電提升服務舉措,如簡化辦電流程、壓縮用戶辦電時間、降低接電成本、提升供電可靠性、推廣線上渠道應用等制定、宣介和落實監管情況;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用戶“獲得電力”便利水平提出的需要進一步改進的意見和建議落實情況;深化落實《壓縮用電報裝時間實施方案》情況;各類高、低壓用電報裝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情況;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執行及施工(臨時)用電報裝存在的突出問題監管情況;電網企業用電報裝信息公開及信息報送監管情況;關于加快電力規劃路由、道路開挖等審批速度等難點重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對于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核實,有具體的案例支撐,務求事實確鑿、表述準確,對問題企業要明確點名。國家能源局在報來的監管報告的基礎上組織匯總形成用戶“獲得電力”優質服務情況監管報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電網企業對個案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研究提出長效辦法推動解決。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認真實施。北京上海兩地、國家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扎實做好迎接世行“獲得電力”指標評價各項工作。各地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推動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各電網企業是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認真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嚴格落實監管要求,認真配合做好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專人定期梳理報送相關材料。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加強監督,結合本監管區域實際,認真監督實施,層層落實責任,及時分析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反饋相關電網企業改進完善。 (二)加強協作,統籌推進。各地區要深刻認識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意義,加強統籌協作,推進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各地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加強對各地區開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協調推進涉及規劃路由、道路開挖等跨部門審批事項,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加快辦理速度。各電網企業要積極主動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溝通聯系。 (三)強化公開,注重解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指導和督促電網企業將提升用戶“獲得電力”優質服務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及落實情況通過門戶網站、情況通報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工作中要注重宣傳解讀,綜合運用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媒體專訪、政策問答等方式讓電力用戶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關注相關政策和工作動態,中電傳媒集團做好相關政策解讀、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