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為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支持電力用戶與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企業開展市場化交易。抓緊建立清潔能源配額制,地方政府承擔配額制落實主體責任,電網企業承擔配額制實施的組織責任,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與其他電力用戶均應
四、積極培育售電市場主體
(一)積極推進售電企業參與交易,售電企業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視同大用戶與發電企業開展電力直接交易,從發電企業購買電量向用戶銷售,或通過交易機構按規則參與各類交易。規范售電公司經營行為,鼓勵售電公司依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務參與競爭。
(二)鼓勵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鼓勵電能服務商、負荷集成商、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商等擴大業務范圍,幫助用戶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
(三)積極支持各類售電公司代理中小用戶參與交易,幫助用戶了解用電曲線,探索建立對售電企業的余缺調劑平衡和偏差考核機制,提高市場化意識,減少市場風險。
五、完善市場主體注冊、公示、承諾、備案制度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需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成為合格市場主體;交易機構提供各類市場主體注冊服務,編制注冊流程、指南,對市場主體進行注冊培訓。
(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按要求和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向交易機構提交注冊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和完備性負責,交易機構收到企業提交的注冊申請和注冊材料后,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驗,注冊自動生效。售電企業按《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注冊。
(三)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完成注冊程序后,納入市場主體目錄,獲得交易資格。交易機構按期將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向能源監管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全國性行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備案,對市場主體目錄實施動態管理。
六、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注冊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后,自愿在電力交易平臺按照批準和公布的交易規則參與各類交易,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統一調度管理和市場運營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市場主體選擇進入市場,在3年內不可退出,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干預企業簽訂合同,不得強制企業確定電量和電價,不得干擾合同履行,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二)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為保障公平競爭,電力交易機構應開展對市場交易的審核,市場主體要嚴格執行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在內的輸配電價,要切實承擔清潔能源配額,落實優先購電責任,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各地政府相關部門。
(三)電力用戶原則上應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可自主選擇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或向售電企業購電。
(四)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應按市場交易規則和電網企業簽訂三方購售電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交易電量和價格、服務等事項,鼓勵簽訂1年以上中長期合同,可由各地組織集中簽訂,也可自行協商簽訂,簽訂的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和確認,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規范直接交易合同,推薦交易雙方按統一合同樣本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
(五)電力交易機構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按市場化方式運行的電力交易平臺,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切實發揮好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交易核查工作中的第三方監管作用,保證各類主體市場交易行為有序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