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允許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過±5%。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允許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過±5%。
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電力交易。發電企業以電廠(水電站)為單元參與市場交易,同一電廠不同批復電價的機組可以分別參與市場交易。第十五條 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規定的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3.火力發電企業為單機容量 30 萬千瓦及以上的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火電機組可放寬至 10 萬千瓦,享有特殊政策的火力發電企業可根據意愿參與直接交易),水力發電企業為單機容量 10 萬千瓦及以上的企業。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發電企業暫不參加直接交易。 4.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1.10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工商業電力用戶,鼓勵優先購電的企業和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2.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的項目不得參與; 3.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4.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5.參與省內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的準入按省級電力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售電企業準入條件按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 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具有輔助服務能力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經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技術測試通過后,方可參與; (二)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如可中斷負荷)等嘗試參與。 第十七條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參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 號)有關規定履行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取消目錄電價;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含擁有配電網的售電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供電服務。在任何交易機構注冊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交易平臺參與跨省跨區交易。各電力交易機構對注冊信息共享,無需重復注冊。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月匯總形成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 10 個工作日公示后,在 3 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或者撤銷注冊決定,并完成相關手續。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核實予以撤銷注冊。第十九條 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退出的,原則上 3 年內不得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由省級政府或者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向社會公示。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須向售電企業或電網企業購電,向電網企業購電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場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電力調度機構不再繼續執行涉及的合同電量。 第四章 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一條 電力市場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電力批發交易是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電力交易行為,現階段主要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方式開展的中長期電力交易。電力零售交易是指售電公司將其從批發市場購入的電能銷售給電力用戶的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指跨越發電調度控制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以及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等。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分時(如峰谷平)電量交易,鼓勵雙邊協商交易約定電力交易(調度)曲線。點對網專線輸電的發電機組(含網對網專線輸電但明確配套發電機組的情況)視同為受電地區發電企業,不屬于跨省跨區交易,納入受電地區電力電量平衡,并按受電地區要求參與市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在省內和省間轉讓等交易。發電企業之間以及電力用戶之間可以簽訂電量互保協議,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由調度機構安排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在事后補充轉讓交易合同,并報電力交易機構。 第二十三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開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開展交易。 第二十四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進行。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雙邊協商交易應當作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鼓勵按峰、平、谷段電量(或按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 (三)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二十五條 雙邊交易初步意向提交交易平臺確認后,不得變更;通過掛牌、集中競價形成的交易結果,一經系統確認,不得變更。 第二十六條 市場化合同(經安全校核)簽訂后,合同電量除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外,應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總電量不得調整。 第二十七條 具有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以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也可以委托售電企業或者電網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現貨市場啟動前,電網企業可以代理未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可以代理小水電企業、風電企業等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保留在電網企業內部且沒有核定上網電價的發電企業不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交易長期穩定,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能力與用戶需求應保持合理比例、基本匹配,避免出現非理性競爭。為調動發電企業積極性,直接交易電量折算發電容量時,可根據對應用戶最大負荷利用小時數、本地工業用戶平均利用小時數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國家若出臺新規定,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與中長期市場交易,應事先與相關用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與代理用戶的風險約定,并交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合同期內,代理關系不得變更。 第三十條 通過售電公司購電的用戶不得同時參與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不允許同時向售電公司購電。一個電力用戶原則上只能選擇一家售電公司。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交易電量、電價應通過交易平臺向交易機構備案。 第五章 價格機制 第三十一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計劃電量應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尚未放開的計劃電量執行政府定價。 第三十二條 已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電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不得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