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允許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過±5%。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允許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過±5%。
取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暫未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以及已核定輸配電價未覆蓋的電壓等級電力用戶,可采取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跨省跨區輸電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雙邊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或根據雙方申報價格確定;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價格結算。集中競價采用統一出清的,可以根據買方申報曲線與賣方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價格確定,或者根據最后一個交易匹配對的成交價格確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據各交易匹配對的申報價格形成成交價格(比如賣方報價和買方報價的平均值)。 第三十五條 跨省跨區交易的受電落地價格由成交價格(送電價格)、輸電價格(費用)和輸電損耗構成。輸電損耗在輸電價格中已明確包含的,不再單獨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確的,暫按前三年同電壓等級線路的輸電損耗水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后執行。輸電損耗原則上由買方承擔,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由賣方或者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跨省跨區交易輸電費用及網損按照實際計量的物理量結算。 第三十六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為合同電量的出讓或者買入價格,不影響出讓方原有合同的價格和結算。省內合同電量轉讓、回購,以及跨省跨區合同回購不收取輸電費和網損。跨省跨區合同轉讓應當按潮流實際情況考慮輸電費和網損。 第三十七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峰谷電價電力用戶,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現有峰平谷比價計算,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費用;也可以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在今后電價調整中統籌考慮。采用發用電調度曲線一致方式執行合同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峰谷電價,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 第三十八條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上限,參與直接交易機組發電能力明顯大于用電需求的地區可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下限。 第六章 交易組織 第一節 交易時序安排 第三十九條 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 (一)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國家計劃分配的電量由各省市按國家政策執行。 (二)確定省內優先發電。首先安排規劃內的一類優先發電(其中,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按國家明確的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安排),其次按照二類優先發電順序合理安排。 (三)開展年度雙邊交易、年度集中競價交易(雙邊及集中競價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區交易,掛牌交易視同集中競價交易,下同)。年度雙邊交易應在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前開展和完成,如果年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開展年度集中競價交易。 (四)確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根據本省市年度發電預測情況,減去上述環節優先發電、年度交易結果和年內市場化交易預安排電量后,剩余電量作為其年度基數電量。 (五)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年度交易結束后,應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于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優先發電合同、雙邊和集中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年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該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四十條 年度交易開始前仍未確定優先發電的,可由電力調度機構參考歷史情況測算,預留足夠的優先發電空間,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 開展月(季)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首先開展月(季)度雙邊交易(包括合同轉讓交易),其次開展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如果月(季)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開展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日以上月度以內交易主要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在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協議送電的前提下,省內交易和跨省跨區交易的啟動時間原則上不分先后。 第二節 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簽訂 第四十二條 根據確定的跨省跨區優先發電(含年度以上優先發電合同),相關電力企業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協商簽訂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補充協議),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送受電曲線、交易價格等,納入送、受電省優先發電計劃,并優先安排輸電通道。 第四十三條 根據各省確定的省內優先發電,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簽訂廠網間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 第三節 年度雙邊交易 第四十四條 每年12月初,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度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年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年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送出地區或區域平臺發布); (四)次年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年度雙邊交易應在年底前完成。 第四十五條 年度雙邊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轉讓交易(含跨省跨區合同轉讓交易,下同)。 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分別形成年度雙邊省內直接交易、年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和年度雙邊合同轉讓交易的意向協議,并在年度雙邊交易閉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年度雙邊交易的意向協議應當提供月度分解電量。 第四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年度雙邊交易閉市后第1個工作日將所有雙邊交易意向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年度雙邊交易結果。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交易結果確認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年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和年度雙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四節 年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四十九條 每年12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年度集中競價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年集中競價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年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送出地區或區域平臺發布); (四)次年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五十條 年度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每類集中競價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 年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分月電量、分月電價。技術支持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原則上應分月申報、分月成交。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第五十二條 報價結束后,技術支持系統考慮安全約束 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力調度機構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第五節 年度基數電量合同簽訂 第五十三條 根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安排,廠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