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允許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過±5%。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允許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過±5%。
雙方應在 3 月底前簽訂廠網間年度購售電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第五十四條 基數電量確定后,偏差主要通過市場方式處理。 第六節 月(季)度雙邊交易 第五十五條 每月(每季第三個月)前10日,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月(季)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季)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月(季)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季)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送出地區或區域平臺發布); (四)次月(季)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第五十六條 月(季)度雙邊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月(季)度雙邊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 第五十七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分別形成月(季)度雙邊省內直接交易、月(季)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和月(季)度雙邊合同轉讓交易的意向協議,并且在月(季)度雙邊交易市場閉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包含互保協議)。 第五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閉市后1個工作日將所有雙邊交易意向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第五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 1 個工作日發布月(季)度雙邊交易結果。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交易結果確認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月(季)度雙邊直接交易、月(季)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和月(季)度雙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七節 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六十條 每月(每季第三個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月集中競價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季)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月(季)集中競價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季)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送出地區或區域平臺發布); (四)次月(季)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六十一條 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每類集中競價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六十二條 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電量、電價、交易起止時間。技術支持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第六十三條 報價結束后,技術支持系統考慮安全約束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力調度機構應在 2 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第六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月(季)度交易結束后,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分月結果和月(季)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季)月(季)底前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
第六十五條 跨省跨區交易原則上由區域電力交易機構組織開展,具備條件的也可以由省級電力交易機構組織開展。 第六十六條 跨省跨區電力交易主要包含網對網購售電交易、跨省跨區購電交易、跨省外送電交易、跨省跨區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發電合同轉讓交易、水電減棄增發應急交易等品種。 第六十七條 網對網購售電交易是指售電和購電均由相關省電網公司代理的購售電交易。具備準入資格的省內大用戶(包括售電公司)可以與省外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開展跨省跨區電力直接交易,也可以參與跨省區購電交易(售電方為省外電網企業)、跨省跨區合同轉讓交易。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可參與外送電交易(購電方為省外電網企業)、跨省大用戶直接交易、跨省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市場交易。水電減棄增發應急交易按照《華中區域水電減棄增發應急交易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根據區域內各省內電力電量平衡情況,跨省區電力交易可采取年度、月度和月以下交易相結合的方式,在電網出現緊急情況下還可以開展臨時交易與緊急支援交易等。 第六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協調相關市場成員,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方式開展。雙邊協商結果需簽訂交易意向(協議)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集中競價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跨省跨區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開閉市時間、交易相關方、交易執行時間;交易規模、交易曲線、交易方式;相關輸電通道及其輸電價和線損;違約和免責條款等信息。交易主要采取掛牌、集中撮合等方式,并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雙邊協商和集中競價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提交給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應在 2(月度交易)或 5(年度交易)個工作日內將安全校核結果返回相應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各方通過交易平臺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交易合同。 第七十條 電力供應緊張的情況下,送出省可優先保障省內電力電量平衡,富余發電能力再參與跨省跨區交易,對于已簽訂的合同可予以執行或者協商合同另一方回購。 第七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需優化電網運行方式,落實輸電通道,保障跨省跨區電力交易順利實施。 第九節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七十二條 擁有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擁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合同的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作為出讓方以電量為標的參與合同轉讓交易;轉讓電量可以是交易合同全電量,也可以是部分電量。 第七十三條 合同電量轉讓限于符合準入條件的同類市場主體之間(如用戶與用戶、發電企業與發電企業)進行。原則上按月度及以上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按月度及以上開市),具備條件的可以根據需求開展月內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第七十四條 交易方式以雙邊交易為主,也可采取掛牌等其他交易方式;轉讓合同周期可為合同全周期,也可以為部分周期。 第七十五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讓方應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并按規定獲得市場準入資格。 (二)發電企業之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應符合節能減排原則。 (三)電網運行約束機組合同電量、調峰調頻電量、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等特殊屬性的電量原則上不得轉讓。 (四)受讓方應一并受讓交易合同附有的電力(曲線)、交易電量月度分解以及其它條件。 第七十六條 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電量轉讓按照《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執行。 第七十七條 出讓方與受讓方按照前述交易規則參加年度、月度的雙邊與集中交易。出讓方參與交易前應向交易機構提出合同轉讓交易申請,交易機構審核是否符合轉讓要求,并在 2 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答復。以雙邊協商達成的交易,在當次交易開閉市期間,應通過電力交易運營系統提交意向協議。以集中交易方式參與合同轉讓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均應通過電力交易運營系統申報,包括擬出(受)讓電量、出(受)讓價格,并說明對應的交易周期。出讓價格是指出讓方出讓合同電量的價格,受讓價格是指受讓方受讓合同電量的價格,出(受)讓價格可為正值或負值。擬出讓的非市場化電量和市場化電量應分開申報。電力調度機構對出讓方申報的擬出(受)讓電量進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