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申報2018年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為推動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申報2018年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推動我省普通光伏電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發布2017年度光伏發電市場環境監測評價結果的通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7〕2號)等文件有關要求,現就組織申報我省2018年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已備案但尚未獲得建設指標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已列入往 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的項目不再申報。 二、申報材料 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的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需申報以下材料:項目備案證復印件、實施方案、競爭性配置自評表、證明材料、承諾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工作程序 (一)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根據本通知組織開展本市項目申報工作。 (二)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所需申報材料;報經地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按照競爭性配置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四)根據專家評審打分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確定2018年廣東省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項目清單方案,并將方案上報國家能源局。經國家能源局確認后,省發展改革委轉下達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和項目業主,并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公布。 四、有關要求 (一)每個申報項目的規模原則上控制在20—50兆瓦。 (二)項目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 (三)項目業主要充分考慮光伏發電成本下降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競價標準,出具降價承諾函。 (四)項目業主要按規范要求編制和準備項目申報材料,提交的有關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無歧義,以確保項目評優的公正性、科學性。省將適時組織開展實地抽查,一經發現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行為,將取消其已獲得的建設指標,并作為失信行為記錄納入省公共信用管理系統。 (五)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要認真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對項目用地要進行現場核查,于2018年4月28日下班前將申報材料匯總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新能源產業處(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逾期不予受理。申報材料中的《項目競爭性配置自評表》和《項目上網電價承諾函》等文件需密封蓋章并由評審組拆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拆封。 (六)鑒于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面臨著上網電價下調、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違規用地用林、稅收繳納等政策風險,提請各項目業主認真評估風險,審慎做決策申報。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