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對《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監督管理,保障儲能電站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管理規定,市城市管理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對《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監督管理,保障儲能電站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管理規定,市城市管理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2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 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新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保障儲能電站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暫行)>的通知》(京政辦字〔2022〕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時的新型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運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按照功率和能量將新型儲能電站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劃分標準按照《電力儲能系統建設運行規范》(DB11/T1893-2021)要求執行。低于小型儲能電站劃分標準的,參照小型儲能電站要求執行。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委統籌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內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城市管理委負責對本地區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屬地政府及應急、消防、住建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監督管理及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新型儲能電站運行安全管理及風險評估,強化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置,確保儲能電站運行安全。 根據工作需要,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負責新型儲能電站日常運行維護,應與第三方單位簽訂委托運維合同和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第三方單位應具有類似項目運維管理經驗,配置的技術人員資歷應滿足儲能電站運維要求。 第二章運行管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儲能電站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設(運維)單位應結合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新型儲能電站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管理、維護保養、隱患消缺、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做好儲能電站運行狀態監測,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運行數據出現異常時,應及時組織消缺整改。 第八條建設(運維)單位應加強新型儲能電站備品備件日常管理,定期進行保養、更新,確保狀態良好。 第九條大、中型儲能電站應設置現場值班人員。極端天氣時,儲能電站均應設置現場值班,做好人員值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儲能電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第十條建設(運維)單位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設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檢查、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大、中型儲能電站應建立狀態運行及預警預測平臺,宜配置主動安全系統,并與消防控制室設置在同一場所。小型儲能電站應實現狀態運行監測,實時監控系統運行工況。 儲能電站應設置遠程監控平臺(小型儲能電站可依托第三方平臺實現遠程監控功能)和就地監控系統,實現對儲能電站的監視、測量和控制,具備遙測、遙信、遙調、遙控等功能,監控數據存儲時間應不少于1年。儲能電站應配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圖像信息應實時記錄,存儲時間應不少于90天。 儲能電站應接入總部級單位監控平臺,并依托總部級單位監控平臺將相關據信息上傳至市級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平臺。 第十二條建設(運維)單位應按照新型儲能電站系統設計壽命、安全運行狀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儲能電站退役管理。在儲能電站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及時組織評估和整改,整改后仍無法滿足相關安全要求的儲能電站,應及時采取退役措施,并報告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建設(運維)單位應加強新型儲能電站的日常巡檢,確保每天至少巡視檢查1次。特殊季節和極端天氣前后應開展針對性的專項巡檢,并做好巡檢記錄。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建立隱患臺賬,明確治理責任,落實治理經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建設(運維)單位應定期組織業務培訓,編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重點圍繞工作原理、設備性能、故障處理、安全風險、防范措施、消防安全、應急處置等內容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運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持《安全培訓合格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需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消防值班人員須持《消防設施操作員》上崗。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對委托運維單位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糾正儲能電站日常運行維護中存在的規章制度執行不到位、日常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建立治理臺賬,跟蹤督導落實,確保儲能電站管理漏洞和運行風險得到及時治理和有效防控。 第三章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十六條建設(運維)單位應加強應急能力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結合新型儲能電站事故特點,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電化學儲能電站要定期組織開展電解液泄漏處置、電池熱失控、火災等演練,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建設(運維)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及工作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建立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物資裝備質量完好。 建設(運維)單位應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開展專業培訓,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應與本地區消防救援部門建立消防救援常態聯動機制,提高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八條新型儲能電站發生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突發事件時,建設(運維)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快速組織救援、疏散、搶險和搶修,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市管理、應急、消防救援、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屬地政府應結合新型儲能電站事故情況,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及時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降低事故影響。 第十九條新型儲能電站發生事故后,應急、住建、消防救援、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或參與事故調查,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運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電站監督管理制度,持續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監督檢查、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宣教培訓等相關工作;督促建設(運維)單位定期評估風險等級,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點、危險源實施差異化治理,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更新隱患臺賬,確保儲能電站日常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宣傳,組織開展新型儲能電站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向建設(運維)單位傳達國家、北京市有關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二條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新型儲能電站的運行監管,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對建設(運維)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儲能電站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內容、方式和標準,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不定期開展抽查。建設(運維)單位應積極配合抽查檢查工作,不得拒絕、阻撓,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資料。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應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責令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整改;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安全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時,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對拒不整改的,責令暫時停產整頓。安全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需要整改的應提出整改內容及整改期限,并實施跟蹤檢查。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應對事故多發、安全管理薄弱的單位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加密檢查頻次,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和信息共享,加強部門協作,實行協同監管,聯合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共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管理委負責推動建立市級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平臺,優化整合儲能電站各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素和資源,運用先進技術加強儲能電站安全運行、巡查檢查、應急處置、數據統計和信息發布等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應采取通報、約談、聯合懲戒等形式,督促加快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新型儲能電站運行中涉及違反城市管理、消防、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新型儲能電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XX月XX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