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發資質〔2017〕1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業務行政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流程規范》等四個文件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電力業務行政許可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務院審改辦 國家標準委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審改辦發〔20
![]() 國能發資質〔2017〕1號
![]()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業務行政許可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流程規范》等四個文件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電力業務行政許可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務院審改辦 國家標準委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審改辦發〔2016〕4號)有關要求,我們組織編制了《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流程規范》、《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服務規范》、《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受理場所管理辦法》及《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工作監督檢查評價辦法》等四個文件,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流程規范 2.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服務規范 3.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受理場所管理辦法 4.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工作監督檢查評價辦法 國家能源局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電力業務行政許可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流程規范 為規范電力業務行政許可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和職責分工,促進許可行為規范、流程統一、便捷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審改辦 國家標準委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變更、延續等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 一、申請與受理 (一)辦理流程與責任分工 申請人確定所申請電力業務行政許可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具體事項,準備并提交申請材料;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責任人為受理崗位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1.答復申請人的咨詢; 2.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3.確定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派出機構負責的電力業務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決定。 在受理過程中,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但是,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或者說明以必要為限,不得以解釋或者說明為由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許可申請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審查結論 本環節審查結論及處理方式包括: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行政許可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需要申請;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5. 申請事項屬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受理單。 (三)時限 自申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 (四)相關文書 本環節文書包括受理單、材料補正告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出具時應加蓋派出機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網上受理的可通過電子回執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審查與決定 (一)辦理流程與責任分工 核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包括申請材料審查、作出許可決定、簽發許可決定書三個環節。 1.申請材料審查 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電力業務行政許可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條件和標準,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建議,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責任人包括審查崗位工作人員、現場核查人員及資質管理處負責人。 (1)審查崗位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①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②根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提出是否開展現場核查的建議; ③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提出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的意見。 (2)現場核查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①依據現場核查通知書相關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②記錄現場核查情況并向被核查人反饋。 (3)資質管理處負責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①作出是否開展現場核查的決定; ②根據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情況及審查崗位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建議。 2.作出許可決定 派出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許可委員會根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3.簽發許可決定書 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許可決定書。 (二)現場核查 1.適用范圍 電力業務行政許可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現場核查適用范圍包括: (1)不能確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的; (2)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2.核查內容 電力業務行政許可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現場核查內容包括: (1)各類申請材料原件; (2)申請事項現場實際狀況; (3)其他需要現場核實的內容。 3.核查組織與流程 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向被核查人下達現場核查通知,包括核查依據、時間安排、核查內容、被核查人需配合和協助的事項等內容。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開展現場核查,與許可申請事項或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應主動回避。 現場核查開始前應向被核查人出示現場核查通知書、執法證和廉政紀律告知書。現場核查結束后,及時向被核查人反饋核查情況,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反饋材料上簽字。 (三) 聽證 派出機構作出電力業務行政許可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決定及許可證變更、有效期延續決定,依法需要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四)審查結論 本環節審查結論及處理方式包括: 1.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經審查,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五)時限 對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領及變更申請,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20日之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被許可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交延續申請的,除執行上述時限外,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六)相關文書 本環節文書包括現場核查通知書,廉政紀律告知書,準予或不予許可、變更、延續決定書。出具現場核查通知書應加蓋派出機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出具許可決定書應加蓋派出機構印章。 三、許可證頒發與歸檔 (一)辦理流程與責任分工 根據行政許可決定書制作許可證,許可證應加蓋派出機構印章;根據申請人意愿,采取現場發放、郵寄等方式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對申請、審查材料及相關文書進行歸檔。責任人為許可證頒發、歸檔崗位工作人員。 (二)信息公開 派出機構作出的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可通過現場、網絡、媒體等途徑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 (三)時限 頒發、送達許可證時限為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 四、附則 (一)派出機構辦理電力業務行政許可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政許可不收取費用。 (二)本規范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錄(略)1.行政許可受理單 2.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 3.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 4.現場核查通知書 5.廉潔紀律告知書 6.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7.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8.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10.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11.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