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別通過了《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其中,《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劃地組織風能、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鼓勵和支持推廣應用小型風電和太陽能技術,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按國家規定執行。
此外,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及氣候資源評估與區劃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有關部門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時,應當同時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