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保障措施
(一) 強化目標責任
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將規劃目標任務科學分解到地方,將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地方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己私Y果作為節能減排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進行責任追究。
(二) 完善法規和部門規章
一是健全、完善綠色建筑推廣法律法規體系。二是引導和鼓勵各地編制促進綠色建筑地方性法規,建立并完善地方綠色建筑法規體系。三是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修訂工作,明確從規劃階段抓綠色建筑,從設計、施工、運行和報廢等階段對綠色建筑進行全壽命期監管。四是加強對綠色建筑相關產業發展的規范管理,依法推進綠色建筑。
(三) 完善技術標準體系
一是加快制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查辦法》,研究編制全國綠色生態城區指標體系、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二是引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綠色建筑標準體系,適合不同氣候區的綠色建筑應用技術指南、設備產品適用性評價指南、綠色建材推薦目錄。三是加快制定適合不同氣候區、不同建筑類型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培育和提高地方開展評價標識的能力建設,大力推進地方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四是制定配套的產品(設備)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工程需要的定額項目。五是鼓勵地方出臺農房綠色建筑標準(圖集)。
(四) 加強制度監管
實行以下十項制度:一是綠色建筑審查制度,在城市規劃審查中增加對綠色生態指標的審查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規劃不予以批準,在新建區域、建筑的立項審查中增加綠色生態指標的審查內容。二是建立綠色土地轉讓制度,將可再生能源利用強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綠色建筑發展指標列為土地轉讓的重要條件。三是綠色建筑設計專項審查制度,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增加綠色建筑專項審查,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四是施工的綠色許可制度,對于不滿足綠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頒發開工許可證。五是實行民用建筑綠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根據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綠色性能以張貼、載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六是建立節水器具和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強制推廣制度,不使用符合要求產品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對太陽能資源適宜地區及具備條件的建筑強制推行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系統。七是建立建筑的精裝修制度,對國家強制推行綠色建筑的項目實行精裝修制度,對未按要求實行精裝修的綠色建筑不予頒發銷售許可證。八是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建立自愿性標識與強制性標識相結合的推進機制,對按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一般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