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歐盟對中國特色宏觀調控機制存有偏見。相對于西方單純關注經濟總量的宏觀調控機制而言,中國的宏觀調控機制還注重結構上的調控,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雙軌調控”的思想,即行政性調控與市場化調控并用。“雙軌調控”要求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調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但這也給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帶來“行政化”色彩。基于此,歐盟利用WTO反補貼協議對“公共機構”界定不明確這一漏洞,將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光伏產業正常的商業行為視為公共機構代替政府進行補貼,不合理地擴大反補貼調查的范圍。
第三,由于受到經濟危機影響,歐盟的對外貿易政策有所改變,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再加上光伏產業一直是歐盟出口貿易的重要領域,中國產品是其主要競爭對手,歐盟對中國光伏產品打壓的意愿更強。
法律較量與政治博弈
歐盟濫用WTO規則下的“雙反”措施已經構成貿易保護行為,對此我國應堅決予以回擊。WTO規則已經彰顯了其打擊各成員方通過濫用貿易救濟手段實施貿易保護行為的態度與決心。WTO規則明確賦予受害成員方通過WTO爭端解決機構對侵害成員方實施報復的權利。盡管WTO協定存在漏洞,但WTO爭端解決機構為中國釋放了積極信號。
WT/DS379案是中國針對美國濫用“雙反”措施提起的首次訴訟,訴訟結果令人欣喜。裁決明確表明WTO反對雙重征稅,并要求各國對貿易保護保持克制。這一案件對中國處理歐盟“雙反”措施具有借鑒指導意義。通過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爭端,一方面能夠為各成員方提供一個公平合理的平臺,其訴訟結果能夠為WTO成員方普遍接受;另一方面,通過訴訟也能夠澄清WTO各項協議中模糊的概念與制度,彌補WTO協議的漏洞。
同時,應該注意到,當前歐洲經濟危機的影響使得歐盟貿易保護主義風氣日盛,中國當前出口導向型的經濟模式必然會遭到更多挫折。中國經濟正處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向科技密集型產業的轉型期,中國產品的崛起不可避免地對歐盟傳統優勢產業形成巨大沖擊,這必然遭致該領域歐盟產業者的強烈反對,光伏產業便是其中之一。對此,我們僅通過國際法解決爭端還不夠充分,還應該通談判協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貿易爭端。而從國際法上厘清歐盟對華光伏“雙反”的相關法律問題將有助于我國政府在與歐盟的談判中保持清醒的認識,為我國的外交談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和談判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