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機構要繼續實施“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企業做優做強,對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有信譽的光伏制造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根據光伏產業特點和企業資金運轉周期,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信貸準入可達標的原則,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支持優質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支持技術創新、兼并重組和境外投資等具有競爭優勢的項目。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嚴禁資金流向盲目擴張產能項目和落后產能項目建設,對國家禁止建設的、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光伏制造項目不予信貸支持。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設管理。對利用戈壁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探索采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并簡化程序。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完善光伏發電價格、稅收、金融信貸和建設用地等配套政策,確保各項任務措施的貫徹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光伏產業發展的管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政策,引導本地區光伏產業有序協調發展。健全行業組織機構,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開展統計監測和研究制定標準等方面的作用。加強產業服務,建立光伏產業監測體系,及時發布行業信息,搭建銀企溝通平臺,引導產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