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于募集說明書存諸多瑕疵一事,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陜西有色顯然違反披露規則的相關條文。
信披規則第二條規定,企業及其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法律責任。第九條亦規定,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向市場披露。
對此,楊兆全表示,上述行為涉嫌故意隱瞞重要事項,存在重大風險,對投資者造成誤導。
值得注意的是,陜西有色子公司曾遭國土部門行政處罰,亦令公司的發債資格存疑。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特急發改財金〔2004〕1134號),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的條件之一為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楊兆全告訴記者,如果發行人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并發行證券的,那么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就上述問題,記者亦前往陜西有色進行求證,該公司相關人士則告知相關領導均外出,不便接受采訪。隨后,記者向其留下采訪意圖,該人士表示會向領導轉達,但截至記者發稿前,尚未收到任何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