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投入了巨額資金,卻培養不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這樣的結構與日本過去的公共事業十分相似。1990年前后,日本的公共事業規模達到近50萬億日元,形成了世界屈指可數的市場。擁有如此規模的市場,只要充分加以利用,應該就能孕育出在相關領域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但在日本,以業務環境特殊和品質為理由,單價是國際市場2~3倍的工程得到肯定,如此一來,在公共事業相關領域,很難培育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
因為沒有面向國際市場制定戰略,龐大的成長資金最終打了水漂。日本FIT制度也必須學習其中失敗的教訓。
首先,要描繪重視經濟效益的可再生能源建設藍圖。在可再生能源中,經濟效益高的是風力發電和生物質發電。在推行FIT的階段,不要急著出成果,應該先致力于普及這兩種能源。不過,發展生物質發電需要精心進行設計。在收集、搬運作為燃料的生物質時,應該在現有業務的基礎上,利用已展開的渠道,借此降低成本,此外,還應該通過混合利用化石燃料,以穩定供應,緩沖高昂的設備成本。
其次,在原則上,設置收購價格要以國際標準價格為基準,而不是國內企業的成本。的確,對于地震對策等日本特有的情況應當給予考慮。但是,對于風力發電、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等業務模式已然成型的發電業務,日本企業一旦習慣了高達海外2倍的高成本,就會喪失國際競爭力。而且,如果沒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以高成本開展可再生能源事業,對于一般產業的成本競爭力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再有,利用FIT產生的開發資金構筑具有附加值的系統也非常重要。可再生能源擁有適合其各自特性的最佳使用方法(成套化)。開發資金要投向這些戰略性成套商品的開發和普及。
比方說,設置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需要一定面積的土地,因此在國土面積狹小的日本,不應是優先普及的模式。在日本,最佳的設置方法,是在新建、改造設施和住宅之時,設置屋頂型太陽能設備。具有這種功能的智能住宅(環保型住宅)和大廈可以定位為戰略商品。
并且,對于可把生物質與化石燃料混合起來燃燒的系統,也要作為戰略商品,設置略高的收購價格,以推動開發投資。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構筑的商務模式,才能成為在全球市場中具有競爭力的商品。
只有培養出競爭力強大的產業,才能回收成本,實現高效能源供應、普及可再生能源。既然可再生能源無望通過自由市場實現普及,那么就需要政府看準產業的發展前景,進行相應的政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