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管理層應適時考慮對可再生能源,比如光伏,放寬貸款期限,開設10年甚至1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甚至可要求‘可再生能源’在一些銀行的貸款業務占據更大的比例。同時,銀行能否借鑒房屋按揭,研究把電站的收益權或者電站資產本身做抵押。”錢晶表示。
當然,將電站的收益權或電站資產本身做貸款抵押,需要電站投資主體做出一些“犧牲”。
錢晶介紹,“同樣是電站開發,不同企業的模式不一樣,有的采取建設并順利并網以后,找第三方賣掉,好處是對企業資金壓力比較小,弊端是由于不是自己長期持有,對工程的質量和驗收標準把控不嚴,或只注重電站的初始效率,而不重視長期可靠度,很多第三方非專業的買家也很難評判,惡性循環,做壞了行業口碑,讓投資人失去信心。但有些光伏企業的電站開發,是以本身獨立或參股形式長期持有電站為主,電站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未來的收益,所以工程從設計、采購、施工到驗收都層層把關。這又好比裝修一套毛胚房,你是拿去租還是自己住,你的裝修標準就不一樣了”。
由此,在建立一個可靠的電站收益評估體系前提下,錢晶認為,“對于以持有電站為主要開發形式的光伏企業,理應偏重支持。這樣的企業開發出的電站質量值得信賴,具有穩定的回報率保障。支持的方式可以是扶持這類電站開發企業上市融資。另外,允許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使其可進一步融資。換言之,提高這類光伏企業在資本市場的優先性,其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允許企業將光伏電站作為有效抵押物來換取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