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初裁對美國的稅率是適當的,但對韓國稅率過低,特別是占韓國出口量90%以上的OCI只征收2.4%的保證金,不足以糾正韓國企業的實際傾銷程度。”呂錦標說。
身為多晶硅領域專家,呂錦標解釋,韓國和中國多晶硅企業有相似的發展軌跡,但其設備投資和原料成本比中國同類項目高得多,如其多晶硅還原、鑄錠爐多用美國GT設備,其公布的成本比中國同類企業高,當然也高于歐美同類企業,其傾銷幅度不會低于美國企業。“OCI2012年以來每季度高額度的虧損就可以明顯看出,韓國企業長期以低于企業成本大量沖擊中國市場。”
四家多晶硅雙反案的申訴代理者、北京環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必軒告訴記者,由于初裁僅僅依據被訴方報送的調查問卷,還需要赴韓國現場核查來進一步核實,在終裁時裁決到位。“反傾銷規定初裁與終裁之間間隔不超過4個月,所以對美韓反傾銷終裁不會超過11月。”
與此同時,四家多晶硅企業在近期上書《關于要求禁止多晶硅以加工貿易進口規避“雙反”措施的報告》(下稱《報告》)一文,請求商務部在加快對美、韓、歐盟多晶硅“雙反”調查的同時,協調海關等部門將多晶硅進口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堵塞漏洞,真正達到貿易救濟措施效果。
2010-2012年,加工貿易占多晶硅進口的比例分別為48.4%、50%、54.3%,而2013年前6月進口多晶硅3.914萬噸,加工貿易比例上升至57.88%。
趙家生解釋,如允許多晶硅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進口多晶硅原料時不征收進口環節稅,而實行海關監管保稅,出口光伏制成品時也不再征收增值稅。如此在多晶硅雙反裁定后,就無法對此類貿易項下的進口征收懲罰性關稅,無法扼制進口多晶硅的惡意傾銷行為。
不過,美韓企業對以上多項指責并不認同。8月30日,在REC、Hemlock等外企的要求下,商務部公平貿易局在北京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產品范圍聽證會。在會上,申請人美國REC等均有發言,OCI亦參與旁聽,申請人要求不將顆粒多晶硅列入雙反終裁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