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引導光伏產業加快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號,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光伏制造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初審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規范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辦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組件等行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
(四)無重大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