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常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多依附于用能單位主生產線,其運營狀況對用能單位正常生產情況有較大影響,如余熱余壓發電項目、熱電廠冷凝水回收利用項目。分布式光伏電站則不同,核心部件僅安裝在廠房屋頂,是否正常運營對用能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不構成直接影響,從而導致用能單位違約成本較低,項目違約風險更高。
其三,從分布式光伏電站相關支持政策角度來看,一則目前實施的“優先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導致項目結算涉及多個不同的相關利益主體(如電網、同一屋頂下的若干個工業企業),無形中增加了項目復雜程度與結算風險;二則盡管已有多項國家支持政策出臺,項目開發流程及其管理還未完全理順,補貼具體的落實還有待進一步觀察,大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面對開發商融資申請時持等待觀望態度。
其四,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項目的規模處于“不大不小”的尷尬狀態。從吸引投資者的角度,與動輒裝機上百兆瓦的大型地面光伏電站相比,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規模過小,考慮到平均交易成本,電站建成后難以吸引資本市場或基金等其他社會資本的進入,嚴重制約了開發商的項目滾動開發能力;從分散項目風險的角度,與小到裝機2千瓦-3千瓦的居民住房屋頂電站相比,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的規模又顯得過大,一旦項目發生風險,大量電站組件設備難以迅速找到合適的替代運用場所,光伏設備可拆卸、易轉移的優勢難以發揮。
三方合力破解融資難題
盡管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存在諸多障礙因素,但仍不失為未來國內光伏終端利用領域的投資“藍海”。
筆者僅從政府、開發商、金融機構三個角度,就各方如何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分布式光伏電站融資難題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針對政府有關部門,建議細化補貼相關政策,盡快理順實施細節,使產業扶持政策能夠盡快起到實效;借鑒德國分布式光伏“強制統一上網、統一以固定電價與電網結算、政策性金融機構主導”的成功經驗,使其實際上成為項目融資的擔保,鼓勵國內政策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長期融資渠道優勢,為分布式光伏電站提供中長期融資支持。
其次,針對光伏電站開發商,一方面開發商應盡量選擇用電價格較高、經營穩健的工商業企業作為業主的屋頂,有利于保障項目用電需求、縮短投資回收期限、降低用能單位持續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在項目運作初期,建議開發商以較多的自有資本投入,先以較多的資本撬動較小的項目,以期盡快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在后續的項目滾動開發中再逐步加大項目規模和融資金額,漸進式放大資金杠桿比例。
再次,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議在現階段結合市場實際,加強市場研究,主動選擇具備市場資源以及渠道、主體、股東優勢的光伏電站開發商,把握優質主體,幫助其做大做強;針對已建成并穩定運營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利用其穩定現金流優勢,創新開發反向融資產品,盤活電站開發商已建成項目資產;利用銀行渠道及信息優勢,借鑒美國分布式光伏融資市場成功經驗,多渠道引入保險資金投資、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融資等手段,拓寬光伏電站長期資金來源。(作者任職興業銀行環境金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