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企業資格登記考核由形式審查和實地考核二種方式組成:
形式審查:由建筑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技術、專業技術、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審核專家組,負責紙質申請資料的技術審查;
實地考核:實地考核的對象、方式、考核內容由專家組提出,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在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材料后,對決定受理的,受理機構應向企業出具書面受理通知;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企業理由。
資料受理機構在接受申請材料時應對有關原件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 專家審查組審查后,由委員會將意見匯總并報中建金協核準發證。
第十四條 通過企業資格登記的企業、登記內容將由中建金協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并向企業頒發企業資格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 企業資格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中建金協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企業遺失企業資格登記證書,應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七條 獲得企業資格登記的企業,企業的登記范圍將在中建金協、委員會(www.bipvcn.org)等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 企業資格登記證書有效期為2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企業應于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原申請程序向資格證書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后的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仍為2年。
對市場信譽良好、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證書有效期滿時經企業申請、原登記審核部門同意,對資格條件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九條 中建金協對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實施行業監管,必要時可對取得證書的企業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委員會具體負責對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實施動態監管,對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每年抽查一次;
(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二)依據標準對企業的資信、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項目售后服務等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復檢;
(三)受理投訴并核實情況;
(四)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在項目竣工前,應及時將項目的有關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建設方名稱、聯系方式、裝機量、質量證明等)通過計算機網絡報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光電建筑應用項目的企業所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除及時將企業違法事實抄報相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外,還將在相關媒體上予以通報,并記入中建金協行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企業在企業資信、人員、技術和裝備等未達到等級標準,發證部門將重新核定其資格范圍。
第二十四條 被降低等級的獲證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達到規定的資格等級標準,可以重新申請原資格等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規定,可以撤銷企業資格登記證書:
(一)違反登記程序頒發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標準的企業頒發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格登記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