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
。ㄒ唬┱J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派出機構對未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燃煤發電企業,依法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ǘ┌凑諊夷茉淳纸y一部署,進一步有序做好小火電機組市場退出工作。根據各地小火電機組關停計劃和時間安排,派出機構對到達關停時限的機組要按程序注銷其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繼續并網運行。
(三)加強對持證燃煤發電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持續性監管。
1. 派出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對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但環保設施未正常投運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發電企業,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2. 對于列入脫硫、脫硝、除塵改造計劃的發電機組,派出機構應在其許可證中標注改造期限,并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機組,應當通知調度機構調后其在發電序位表上的排序位置。
3. 因環保問題被有關部門責令關停的,派出機構應依法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并明確不得繼續并網發電。
4. 有關派出機構要重點強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燃煤電廠環保設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蹤監管力度,對違反許可制度的企業,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知下發前有關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電力企業從事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派出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國家能源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