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制定出臺光伏系統評價標準
美國市場分布式光伏能夠迅速聚集各種資源實現快速發展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業標準的建立。政府支持的標準機構在廣泛聽取行業和服務機構的意見后制定的標準,不僅為行業樹立的質量標桿,更推動了金融機構和其他服務機構在參與光伏行業時有明確的評價標準。由于行業發展時間短,我國在光伏應用系統方面缺乏權威的評價標準,導致了銀行、保險以及投資人等各方無法獲得對光伏系統獨立的評價報告,也間接影響了這些機構介入的積極性。
4. 鼓勵核心企業探索新商業模式
鼓勵有市場、懂技術和有實力的核心開發商開展各類新商業模式探索,對于前景看好、行業領先的分布式開發模式,應給予全方位的政策、金融支持。引入互聯網技術和電商平臺發展光伏戶用系統的B2C模式;在建立資金監控和項目建設運營監管基礎上,探索眾籌模式下社會資金與光伏系統的對接。
5. 圍繞“政策變現”和“長期協議”開展金融支持
各項補貼措施背后的政府信用是金融機構設計配套產品的主要支撐,對于獲得補貼政策且有長期協議保障的分布式項目,未來收益便有政策和經濟上的保障。除傳統的融資產品,金融機構應探索通過引入信用加強工具,引導長期資金對分布式光伏資產池進行投資。 (作者單位:中國民生銀行總行貿易金融事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