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華能集團、大唐集團、華電集團、國電集團、中國電力投資集團、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
十四、加強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建設。國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覆蓋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接網申請、建設進度、并網容量、發電量、利用方式等情況的信息管理系統,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中國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管理。各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按月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備案情況,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時督促并匯總,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時查詢跟蹤情況。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按月進行接網申請、并網容量、發電量信息、電費結算、補貼發放等情況的信息統計,按月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統報送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的匯總信息,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發展情況的總結報告。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全國光伏發電統計及評價報告。
十五、加強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等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國家和地方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并網安全進行監管,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持工作。建立對電網企業的接網服務、接入方案、并網運行、電能計量、電量收購、電費結算、補貼資金發放各環節進行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合同能源服務以及電力交易的監管,相關方發生爭議時,可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協調,也可通過12398舉報投訴電話反映,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會同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如電網公司未按照規定接入和收購光伏發電的電量,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展專項監管,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專項監管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國家能源局
2014年9月2日
作者: 來源:PV-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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