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全省光伏發電行業市場秩序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我辦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國家能
第十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環節的時限情況實施監管。
(一)光伏電站并網時限:
1.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對于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
2.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
3.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時限:
1.電網企業自受理并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
2.自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后續工作。
3.自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按照要求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
4.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與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并在合同和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報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應符合國能監管〔2014〕330號、331號文件要求。
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二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一)河南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本細則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應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認定。
(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服從調度指揮,執行調度命令。
第十三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河南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改進措施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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