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全省光伏發電行業市場秩序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我辦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國家能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電網企業與光伏發電運營主體應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ㄒ唬┖幽想娋W企業應于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30日前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報送上一季度的相關信息:
1.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時間情況,包括項目備案時間、開工時間、并網申請時間、并網接入時間等。
2.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等。
3.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
4.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建設情況,包括光伏發電項目名稱、產權分界點、投資建設情況等。
5.分布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簽訂情況。
6.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等。
7.光伏電站項目并網運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ǘ┎⒕W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根據產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定期將運行信息上報,并對發生的事故及重要問題及時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報告。
(三)河南能源監管辦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可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并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ㄈ┎殚、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ㄋ模⿲z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河南省內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并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河南能源監管辦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因履行合同、電費結算等發生爭議,可以向河南能源監管辦申請調解。
第二十二條河南能源監管辦可以向社會公開河南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ㄒ唬╇娋W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河南能源監管辦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追究其相關責任。
。ǘ╇娋W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ㄈ┕夥l電項目運營主體、電網企業在進行電費結算時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擅自改變上網電價水平的,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作者: 來源: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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