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精神和本市工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光伏項目信息管理,負責匯總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按季度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新能源產業處)。
第二十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定期收集和匯總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填報本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運行信息管理工作,填報本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
第二十二條 廣州供電局根據居民家庭光伏項目申報和建設情況,填報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條 廣州供電局負責匯總我市區域內光伏發電接網、發電量等相關信息和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填寫并網服務和補貼資金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應加強項目信息管理,指定專人擔任信息聯絡員,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有關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一季度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2014至2020年期間,廣州市在市本級財政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全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推廣應用。項目并網或運行滿一年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助申請,原則上每年11月底前下達1次資金計劃。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廣州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在年度指導規模指標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在年度指導規模中取消,并同時取消享受國家資金補貼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在現有建筑屋頂或側立面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簽署屋頂或側立面使用協議之日起半年內未開工以及未按要求報送運行信息的項目,取消享受市相關政策支持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作者: 來源: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ga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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