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來,一度沉寂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話題重新成為一些中國專家和媒體的話題,有專家認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施,可望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注入新的活力。說起來,為大力推動和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世界上已經大約100個國家出臺了上網電價補貼(簡稱FiT),但只有大約25個國家實施了不同形式的
1,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不宜各自為政,應有全國的整體目標,然后自上而下的分解,保證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可行性,和相關國際承諾的權威性。
2,應考慮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出臺的時機,最好在跨區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發電外輸的堅強智能電網形成之后,讓可再生能源市場上的金融交易可以“交割”。
3,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要有長期性、穩定性,而不是每年或每幾年重新設置配額比例,使消費者、電力企業、可再生能源投資商對配額的比例及其趨勢“十年早知道”,有心理和財務上的承受能力。
4,厘清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與其他激勵機制之間的關系,形成合理的良性互動,并隨著技術和市場條件的變化有所調整,慎設市場交易價的“上限”或“下限”。
5,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凡屬可再生能源便一視同仁,不宜在需求側設置某一類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專門配額。如果國家政策意在推動某一種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的規模發展,可考慮在生產側實施“可再生能源生產配額”。
6,最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成功與否,不在于法律體系表面上是否完備,而在于政策措施是否到位和監管的力度。既要有“胡羅卜”激勵滿足配額的企業或用戶,更要有“大棒”懲罰那些不達標的企業或用戶,不能讓奉公守法戶吃虧,不讓“老賴”鉆法律空子。
雖然印度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法律框架并輔以市場機制的思路有可取之處,但是RPO的具體實施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沒有達到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衷。即便是那些實現了RPO配額的地方邦,其成就也并非是RPO機制使然,而更多的是因為本地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裝機水平。
作者:翟永平 來源:人大重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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