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能源消費革命和能源生產革命需要加快市場化改革,還原能源的商品屬性,去除非市場化因素,明確市場主體的地位,構建有效的競爭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作為推進能源革命的頂層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發揮能源法律規范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完善能源市場功能,還原能源商品屬性的同時,重要的還有消
無論能源消費革命,還是能源生產革命,必須建立在相應體制、機制和制度的保障基礎上。深化能源體制改革首當其沖,建立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作用的機制,必須加快能源的市場化改革。消費者、投資者和能源生產供應企業,都是市場的主體,其標志是投資和消費行為以及權益的實現,必須遵循市場規則和法律規范,靠市場發揮作用。能源領域是市場化程度不高的產業部門,究其原因是長期以來制定政策和改革決策的基點,是把能源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戰略產業,國有經濟成分較高,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支撐,擔心改革傷筋斷骨,改革難以深化,從而延滯了改革進程。國家對國企的控制與依賴,加劇了國企的市場壟斷。能源規劃的法律地位缺失,能源項目往往與規劃計劃脫節,企業市場準入和項目審核制,人為操作空間太大,其結果是無序建設亂象橫生、腐敗漫延和騙補頻發,環境生態破壞未得到根本治理。能源產品市場價格機制沒有形成,政府的價格制定,違背市場經濟原則造成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差不合理。煤電聯動的機理是對的,但不是通過市場機制,而是政府人為調控,按下葫蘆起了瓢。如果采用企業市場定價,政府監管其成本和利潤率,將起到對企業投資和資本運作的利益保障和投資的導向作用。
現行的財政補貼制度,主要是補給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方,對于消費者缺乏激勵。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與能源的主要消費地呈逆向分布,西北部大規模的可再生能源基地向東部地區輸送,輸送成本高成了消納風電的經濟性障礙,實施在消費端財政補貼及消費者自愿認購的政策,一方面可以沖減用戶負擔的高成本,另一方面對用戶產生激勵作用,促進自愿認購,從而有利于拓寬新能源市場。同時為培育新能源產業的競爭能力,加快商業化和產業化的步伐,財稅扶持政策要建立逐漸弱化和適時退出機制。
以能源革命為主導,深化能源改革,規范消費行為、規制能源發展,加快能源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構建中國特色的能源法律體系,廢除計劃經濟不適合能源市場化的法規、規章制度,修改不適用的法條和規范,創新制度完善法律規范,通過這些措施使我國的能源發展步入快車道,盡快建成現代能源產業。
(作者系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中國能源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副會長)
作者:吳鐘瑚 來源:能源網-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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