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發改能源發〔2014〕134號
各師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文件精神,規范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兵團發展改革委
2014年2月28日
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兵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
第三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兵團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師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指導和規模管理
第四條 各師發展改革委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建設原則,總結本地區光伏電站項目建成投產及運行情況,編制完成包括建設規模、項目布局、電網接入、電力消納評價和建設計劃等內容的各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下一年度實施方案建議,上報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依據兵團太陽能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給兵團的年度指導性規模,以及各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結合各師電網接入、電力消納、光伏電站建設條件等,對各師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建議進行綜合評估,在此基礎上編制全兵團下一年度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建議,上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下達的兵團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是兵團發展改革委對光伏電站項目進行備案的依據。未納入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建設年度實施方案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七條 兵團年度建設實施方案重點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高新技術光伏發電項目;優先安排建設、運行情況良好師的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落戶兵團的光伏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在兵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以及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組織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