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八條 師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項目備案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項目向兵團發展改革委提出備案申請。
項目備案申請報告應由具備新能源相應咨詢資質單位編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附件: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新設立企業而未辦理工商登記的,需出具各出資方關于項目建設的合作協議等有效文件;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項目場址或具有場址代表性的連續一年以上實測太陽能輻射數據分析和有關太陽能資源評估成果;
(四)按照“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原則開展的電力消納分析成果;
(五)電網接入意見;
(六)項目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對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出具項目備案證。
第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完成備案后,師發展改革委應指導項目單位抓緊落實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風險評估、融資貸款等各項建設條件,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后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項目備案證有效期為1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未建成投產的項目,不再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的重要事項,包括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場址、建設規模等主要邊界條件。對擅自變更主要邊界條件的項目,兵團發展改革委不再申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并暫停受理此類企業申請列入年度實施方案事宜。
第四章 建設與運行
第十三條 光伏電站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 光伏電站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認證。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及新疆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認真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并網安全工作,會同電網企業積極整改項目運行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保證光伏電站項目安全和電力系統可靠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