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政府,各能源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廣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市能源工作領導小組2014年第一次工作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 項目備案。在我市轄區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在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備案時需明確是否申請納入年度指導規模。其中,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由所屬各區供電部門營業窗口直接接收備案相關材料,經廣州供電局匯總后,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匯總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備案并申請納入市年度指導規模。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業主應切實按照備案文件組織實施。對確需要變更項目業主、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筑物權屬人等,應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權益和責任須一并移交。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不予并網接入。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需填寫《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工程技術方案、運營模式、實施計劃、經濟評估等;
(二)項目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家庭項目提供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銀行賬戶存款證明;
(四)項目所依托建筑物產權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筑物屋頂或外立面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建設的不需提供);
(六)供電部門同意并網意向文件;
(七)按規定需核準招標方案的,提交招標基本情況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后,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可簡化,免除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建設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減震防災、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手續。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應不影響其原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需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項目業主應委托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交直流配電裝置、變壓器、安全規范以及電能質量等方面的檢測。居民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統一組織驗收。
作者: 來源:廣州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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