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看到國家能源局的477號文時,我第一個反應時“胡蘿卜+大棒”。如果說之前吳新雄講話、406號文、410號文以及各地方的補貼和優惠政策是胡蘿卜的話,那10月份出臺的445號文、450號文、477號文就是能源局的大棒了。 光伏電站行業盡管發展很快,但也是
二、477號文的主要措施 然而,450號文中,規范投資開發行為畢竟只是眾多管理內容其中的一項;445號文,有事針對全部新建電源項目,光伏也只是其中的一項。可能國家能源局覺得這兩個文件還無法凸顯光伏的地位,彰顯國家打擊倒賣路條的決心,所以才出臺了477號文件。把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做為一個單獨的問題來強調!而且,這份文件非常注重落實,提出了很多具體的管理措施,而非之前445、450號文那種方向性的要求。具體措施如下:
1)光伏項目資源的配置方式
各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的項目建設標準等要求并向社會公布,鼓勵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資源和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對明顯缺乏相應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的企業,不應配置與其能力不相適宜的光伏電站項目。
2)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管理
項目備案文件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主體、建設場址及外部建設條件等要素,針對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周期短的特點,對備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銷、變更的條件和流程應作明確規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項目備案文件到期后自動失效。
3)打擊通過轉讓控股權的倒賣行為
申請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的企業應以自己為主(作為控股方)投資開發為目的,能夠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開展項目建設。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
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
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
4)降低準入門檻,減少“關系”成本
各級政府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本地區之外的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對企業提出強行采購本地區光伏電池板等產品的要求。
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和項目備案環節,不得向企業收取國家法律法規之外的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與項目建設無關的任何費用,實行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光伏電站資源的,不得以資源使用費等作為競爭條件。
5)加強監管
對更換投資主體后重新備案和變更備案的項目,要嚴格審核把關,確認不存在將備案文件有償轉讓的問題。對于通過轉讓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業,按照“誰備案、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年初確定的項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備案的,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該項目,被替代的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可納入下年度的建設規模。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項目備案、工程建設、電網接入、并網運行、全額上網、電價執行和電費結算的全過程閉環監管,定期對光伏電站開工及建設進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有關情況,發現光伏電站資源配置和項目轉讓中的非法行為,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通報監管信息,并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三、個人觀點 昨天,我看到有人說,477號文限制了光伏的市場化發展,甚至有人說該文件是違法的。
我覺得,就像任何好藥都有副作用一樣,一個管理政策的出臺,在打擊非法的同時,也許會不可避免的傷及無辜(一些正常的電站轉讓)。但我們看到,477號文中,還是提出允許“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只是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
話又說回來,光伏產業本來就不是一個完全市場化的產業。目前,全靠國家的補貼資金才能存活、發展。做為國家,從火電那里收了錢補貼光電,當然是希望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補貼給掮客!倒賣路條行為,肯定會增加光伏電站的成本,導致光伏的度電成本無法按預期的路線下降,讓光伏產業一直拄著“補貼”這根拐杖。
如果你要絕對的市場化,就別要國家的補貼!別一邊吃著國家給的肉,又一邊嫌國家不讓你把肉拿到市場上自由交易!
我相信,如果477號文的每項措施都能落實,就能為大家營造出一個公平的氛圍,也就沒有“路條掮客”們存在的空間了。
作者:王淑娟 來源: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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