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十條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產權證明及使用證明。
(三)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
第十二條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除第十一條規定所附的(一)、(二)之外,還應附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并網接入意見。
第十三條對符合供電到戶、按戶裝表要求的個人光伏,投資方應到所在區域供電公司辦理并網申請,由供電公司根據申請情況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規模登記及信息報備。
第十四條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應在完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及時將項目備案信息(除個人光伏外)錄入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并按月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信息和個人光伏報備信息匯總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電網接入與計量
第十五條市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各供電公司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并網調試等工作。市電力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作制度,設立指定窗口,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一門式”受理服務,明確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并在企業相關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各供電公司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得向投資方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
市電力公司負責光伏電站的發電量計量,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并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
第五章 項目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市電力公司負責建設本市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主要包括: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本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評估、信息統計、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分析等工作,并適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發生以下情形的,將按照規定取消國家資金補貼和本市獎勵支持。
(一)有重大變更而未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擅自拖延項目進度導致規模指標失效。
(三)項目實際建成裝機容量與備案容量偏差過大。
第二十一條 市電力公司未按照規定收購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造成投資方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頒布的《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能源[2008]092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0月27日
作者: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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