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發布《排放權交易與制度創新:中國碳交易試點之經驗》(以下簡稱《碳交易》)報告。 《碳交易》的作者、美國環保協會首席經濟學家杜丹德指出,在碳交易試點工作開始之前,中國嘗試過一些排放權交易試點,比如通過
《碳交易》指出,7個碳排放交易試點的決策者們創造性地建立了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強制企業合規。例如,深圳、廣東、重慶、湖北都規定成倍沒收以后年度的配額。違規處罰還包括點名或榮辱榜等形式,可以直接影響企業的競標政府合同的能力。同時,合規企業可以得到對節能減排項目的直接財政支持和優惠政策的獎勵待遇。
“胡蘿卜加大棒政策對有些企業影響不大,比如那些不需要信貸支持也不參與政府合同的企業。還有一些企業由于業務涉及必要的公共服務,所以選擇不執行管理辦法。如果不是上級規定執行,追逐利潤的合規經理會認為,排放交易的管理者不會大膽地要求政府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醫院或大學合規。”杜丹德分析。
杜丹德特點強調,中國仍在發展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初期階段,這七個交易項目都是試點,是由地方官員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獨立建立的。這些項目并非最終的產出,這些試點也并非一定要作為銜接全國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支柱。
因此,《碳交易》提出,現實層面而言,這些試點是成功的,這些試點已達成獨立的減排目標,并提供決策者解答下面三個問題的重要資訊:什么樣的挑戰與機遇將決定排放權交易體系實施與否?什么樣的設計與實踐是最為有效的?排放權交易體系是否能成為中國減緩氣候變化的主要手段?
全國碳市場的四種可能方案 目前國家已經初步確定了未來全國碳市場的時間表。
發改委氣候司司長蘇偉近日公開表示,盡快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快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爭取在2016年開始運行。
具體而言,根據國家發改委規劃,全國碳市場的時間表為: 2014-2015年為準備階段,完善法律體系等;2016-2020為運行完善階段(第一階段),全面啟動實施和完善碳市場。2020年后為拓展階段(第二階段),擴大參與企業范圍和交易產品,探索與國際市場的連接。
《碳交易》對全國碳市場的建設路徑提出了四種可能方案。第一,中國可以從目前的試點為中心出發,建設多個區域性的排放權交易體系。
杜丹德分析, 其他27 個非試點的省級單位要從現行七個試點中擇一加入。為了避免各個試點互相競爭,這樣的作法可包含中央政府實施對排放權交易體系核心內容質與量的管控(例如,出臺相應的處罰條款以維持排放總量上限的完整性),這些措施必須要被納入繼承的項目內。
“為了要確保各項目內容的一致性,部分元素(例如,全國排放清單和履約賬戶的維護)應由中央政府進行管理。在各項目缺乏共同的核心條件或者缺乏對重要內容管理的情況下,將很難連結各區域性項目并確保能夠達成全國性的氣候變化目標。”杜丹德指出。
第二,中國可能決定針對單一或幾個排放行業建設統一排放權交易體系。建立一個針對電力與熱生產排放源的排放權交易體系是合理的選項,該行業約占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50%以上。針對電力行業能夠有效的限制受控排放源的數量,同時也可大幅的簡化配額分配、基準線界定、監測、報告及查核系統(MRV)、以及執法過程。中國可以借鑒其他針對電力行業的排放權交易體系(例如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 以及美國酸雨項目)。行業針對性的項目可與美國目前推動的電廠減排項目相似。
第三種方案為,中國可選擇針對東部沿海地區建立包含多種行業的三大區域市場,例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渤海經濟圈。
對此,杜丹德解釋,上述三個區域2007 年的國內生產總值約為當年全中國GDP 的一半左右;2008 年三地區的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約占中國總排放量的48%。為鼓勵投資,區域項目能夠推動CCERs 的發展,并納入不在覆蓋范圍內的西部欠發達省份,這樣的措施也與中國的西部大開發戰略相符合。
最后一種方案為,建立一個覆蓋多個行業的全國性市場。《碳市場》解釋,與針對單一行業或區域體系相比較,這樣的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施行和運作面臨較大程度的挑戰。但項目排放源、邊際控成本、以及發展的速率的多元化也可帶來許多單一性體系缺乏的益處,例如更多的成本節約、市場流動性和投資機會等。
作者:王爾德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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