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六、支撐體系 (一)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業發展。
1.有序推進太陽能光伏產業。以非晶或微晶硅薄膜電池及組件研發和產業化為核心,向配套材料、關鍵裝備和中下游應用產品等方向延伸,完善從硅料、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到系統集成、電站工程總承包的完整產業鏈,積極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努力打造國家級太陽能光伏產業基地。
2.做大做強風電設備制造產業。積極推動傳統電力設備制造企業加快向新能源設備制造轉型,大力引進國內外大型風力企業和研究中心,以風電成套機組設計和組裝為核心,帶動風電關鍵零部件發展,建設國內重要的風電裝備制造基地。
3.積極培育核能、水能、洋流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業。積極推動傳統能源裝備制造企業開展核電機組、洋流能、潮汐能機組設備、生物質發電鍋爐以及核心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和制造。
(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能力建設。
1.鼓勵支持可再生能源企業建設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企業加大自主研發投入力度,加快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及產業化。
2.積極引導在杭高校及科研機構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學科的建設,設立可再生能源學院或研究院;引導國內外龍頭企業和知名科研機構在杭設立研發中心;依托我市可再生能源重點企業,積極爭取國家在我市布局太陽能薄膜電池、大型風電(核電)電力設備等領域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
3.圍繞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創新,鼓勵支持龍頭骨干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工程應用合作,合作共建或引進一批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公共技術創新平臺;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企業孵化器建設。
4.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服務產業。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推廣運用,切實解決合同能源管理面臨的“融資困難、項目難找、信用評價體系不健全”問題,扶持培育一批從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企業做大做強;積極引進和培育從事可再生能源設備及零部件檢測、可再生能源裝備和產品認證,以及可再生能源領域內的人才培訓、技術咨詢、專利服務等服務中介機構,著力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支撐能力。
(三)政策激勵。
1.財政政策。
根據“突出重點、兼顧供需、鼓勵創新、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市有關規定和程序設立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專項資金,并完善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各區、縣(市)政府參照市有關規定安排專項配套資金。
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財政政策重點扶持以下方面:
(1)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研發補貼。重點補貼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源調查、科學研究、技術研發、設備(車輛)研發、標準制定,以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孵化器等創新載體建設等領域。
(2)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補貼。通過太陽能光伏光熱,風力,沼氣、農林廢棄物、垃圾等生物質能發電上網部分電量,按照上網電價和發電成本差額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
(3)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補貼。對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按照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或提供項目貸款貼息。
(4)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補貼。對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應用,按照每平方米負荷面積的一定標準予以補貼。
(5)加強對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補貼。根據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的數量,按照一定標準予以補貼。
(6)加強對沼氣工程后期維護費用的補貼。對沼氣工程,按照其后期年維護費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
2.稅收政策。
(1)制定完善我市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激勵制度,重點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冷熱電三聯供企業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及服務企業。
(2)對企業為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等發生的研發費用,按照杭州市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有關規定加計扣除。
3.節能政策。
(1)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量,可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按照規定不計入該行政區域的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控制指標。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可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量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并可作為用能指標(碳指標)進行交易。居民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對企業業主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申請節能技改項目資助。
(2)結合我市實際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制定《杭州市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購目錄》,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政府采購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化應用。
(3)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必須使用一種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4.金融政策。
(1)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強銀企合作,引導金融機構圍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優勢企業上市融資,拓展融資渠道。探索建立政府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投資基金。
(2)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參股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參與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扶持從事可再生能源研發、服務和裝備制造等領域的科技初創型企業。
作者: 來源:“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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