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光伏行業技術進步和市場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專家、企業對原《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
(二)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未滿足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及項目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對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信貸授信等管理應依據本規范條件。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及項目,其產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稅、國內應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四)光伏制造企業應對照規范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制造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機構、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機構、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范條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電池組件、逆變器等制造行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原《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信部公告2013年第47號)同時停止執行。
作者: 來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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