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省屬國有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精神,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
(四)推動煤炭管理體制革命。
煤炭是山西能源的主導產業,是推動能源體制革命的突破口。要按照“六個重點、三個重中之重、一個率先突破、一個關鍵環節”的思路,在率先開展煤炭清費立稅、煤炭公路運銷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煤炭管理體制改革。
1.率先啟動煤炭清費立稅改革。
2014年6月中旬全面啟動了清理規范涉煤收費項目工作,出臺了《涉煤收費清理規范工作方案》,取締一切涉煤不合理收費,降低部分涉煤收費和基金的征收標準,最大限度地減輕煤炭企業負擔,實現了全省煤炭管理體制改革的率先突破。(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煤炭廳)
2.抓好煤炭公路運銷體制改革關鍵環節。
出臺了《山西省煤炭焦炭公路銷售體制改革方案》,從2014年12月1日起,全部取消對相關企業的煤炭、焦炭公路運銷管理行政授權,全部取消煤炭、焦炭公路運銷票據,全部撤銷省內煤炭、焦炭公路檢查站和稽查點;12月31日前,全部拆除省內各類公路煤炭、焦炭檢查站和稽查點的相關設施,為全省煤炭管理體制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責任單位:省煤炭廳)
3.加快推進煤炭資源配置市場化改革。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強化規劃管理,積極探索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煤炭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有機銜接的管理新模式。全面推進煤炭資源一級市場招拍掛,積極探索建立對二級市場超額收益或市場暴利進行合理抑制和科學調節的辦法。積極探索建立對新設立和已有礦業權人申請綜合勘察、綜合開發共伴生資源的管理辦法。探索煤炭資源供給與市場需求保持相對平衡的有效辦法,近期省政府原則上不再新配置煤炭資源。(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煤炭廳)
4.深化行政審批管理改革。
依法合規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精簡,對自行設定的類似行政審批、申報備案、登記、認證以及前置審批事項等堅決廢止取消。堅持效率優先、權責統一,進一步簡化審批和驗收程序。優化審批流程,推進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相分離。建立并聯審批,大力推進同類事項及同一部門負責的事項歸并辦理。繼續下放和調整審批權限,強化地方和企業自主決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煤炭廳)
5.構建煤炭現代市場體系。
充分發揮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作用,完善煤炭現貨交易,推進能源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探索發展期貨交易,通過市場化手段,積極吸引省內外煤炭供需雙方和物流企業進入交易平臺。完善煤炭物流體系,鼓勵大型煤炭生產、消費企業整合資源,形成集公路、鐵路、港口、航運和金融服務于一體的大物流服務體系。(責任單位: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省煤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
6.加強煤礦安全監管。
始終把煤礦安全作為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的重中之重來抓,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并落實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現行安全監管體制和規章制度,加強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對煤礦建設生產的全過程監管。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隱患排查整改到位、應急救援到位,探索建立由事故單位承擔搶險救援費用的機制。(責任單位:省煤炭廳、山西煤監局)
7.強化煤炭環境保護監管和生態恢復治理。
強化政府環境保護監管和企業生態恢復治理主體責任。新建煤礦項目必須實行嚴格、高標準的環境保護制度,對已造成環境生態破壞的,要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政府監督相關責任人實施環境修復治理,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責任。探索建立政府、企業、社會聯動的生態修復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入市場化治理手段,開展第三方專業化治理。(責任單位:省煤炭廳、省環境保護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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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共贏為導向,充分利用國際和國內兩個市場,有效整合外需和內需兩個資源,提升我省能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實現開放條件下的能源安全。?
1.積極支持能源企業“走出去”。
加快落實《關于促進企業“走出去”開展跨國經營的指導意見》(晉商合〔2013〕299號),按照“政府引導、企業決策、市場運作”的原則,引導我省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具備一定規模和實力的煤炭企業在煤炭勘探、礦建、采掘、裝備制造等方面輸出技術、管理和服務。鼓勵有跨國經營需求的本土能源企業加快制定實施品牌、資本、市場、人才、技術跨國經營中長期規劃,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穩步開展能源資源產品深加工,增強我省能源企業國際競爭力,提升國家能源保障能力。(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2.積極開展能源領域國際交流合作。
充分利用我省與德國北威州、美國西弗吉尼亞州等友好省州的合作基礎以及中國(太原)國際能源產業博覽會等國際性能源會展平臺,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技術合作交流機制。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引資、引智、引技”的比較優勢,積極引進世界500強和跨國公司等戰略合作者,創新性、示范性地開展能源領域合作。(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外事僑務辦、省發展改革委)
3.探索建立能源領域的區域協調機制。
積極溝通并嘗試建立相關省份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區域高層聯系和協商,打破地區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區域經濟政策、政府法規的一致性。(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煤炭廳)
作者: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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