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老紅寫有《對2014年中國光伏發展的幾點思考》,其中看法最不積極的就是關于分布式。“其六,分布式重視程度高,但結果未必理想。”如果沒記錯,當時國家已經在議8GW的分布式建設目標,但是老紅實在找不出能夠完成的充分理由。現在看來,結果也難出左右,到三季度末,只完成了1.34GW。
2014年國家如此重視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卻如此深負眾望,一時探討文章不斷,但能切中要害者少。其中有呼吁加強政策、并網、融資等方面支持的,也有譴責國家能源局好大喜功,拍腦袋制定指標的。老紅以為,前者于地面集中式光伏可以,在屋頂分布式難以奏效。后者對國家能源局是不公的,因為分布式面臨的問題不僅事關市場要素,而且事關體制要素。分布式光伏問題集中反映著制度缺陷對產業發展的障礙,其解決之日,即是中國政治改革重大進步之日。
一、分布式光伏的政策與結果反差巨大
分布式光伏直接施惠消費者,2014年,各層級政府的高度重視,扶持文件的連續出臺,讓更多消費者了解光伏的同時,也帶來巨大的市場需求。于是出現一個極大地反差:補貼政策強大,需求市場強大,供給能力強大,市場結果結果卻極不理想。
1、分布式光伏政策力度強大
2014年1月國家能源局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4年光伏發電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的通知》,確定了2014年度光伏新增建設規模:全年新增備案總規模14GW,其中分布式8GW。
8月4日,針對制約分布式進展的一些關鍵問題,國家能源局在浙江省嘉興市召開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現場交流會。大力推廣嘉興市政府對屋頂資源采取了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四統一”模式,把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結合推到一個極致。
9月4日,國家能源局根據嘉興會議的調研結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政策對其內涵和外延做出重大調整: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2014年,全國各地發布的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的政策幾十個,既有嘉興秀洲引人注目的2.8元補貼電價,又有江西力爭分布式光伏第一大省的高調登場。
2014年國家能源局出臺有關光伏產業的政策約13個,其中明確關于分布式光伏的就達5個。
2、分布式光伏實際結果不容樂觀
2014年的光伏新聞報道有一大奇觀:一邊是個人屋頂電站掙了多少錢,分布式光伏令人振奮。一邊是建設個人屋頂電站有多難,分布式光伏令人沮喪!豆夥娬旧衔蓓 錢景誘人困難多》恰是分布式光伏現狀的真實寫照。
在這種矛盾而豐富多彩的現象背后,最終反映在現實中的結果如何呢?無疑是不理想的。有關2014年新建分布式光伏電站最終統計數字尚未出來,僅從國家能源局11月份公布的統計數字看,1-9月新增并網分布式光伏安裝量1.340GW,既是包括未并網的安裝量,距離8GW的年度目標實在相差太遠。
總之,縱觀2014年中國分布式光伏發展,國家能源局態度堅定而急迫,政策力度強大而緊密,各地分布式光伏推進不遺余力、表現不一,但實際安裝結果卻極不理想、值得深思。
二、原因在于分布式光伏投資的多元風險與有限收益不成比例
討論2014年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數量,老紅在前面采用了“完成”一詞,這是一個容易有歧義的用詞,因為計劃經濟一般用“完成”,市場經濟一般用“實現”。光伏市場首先是一個市場,是一個投資行為,是一個需要政策扶持的投資行為,所以討論分布式光伏的問題,一定要站在投資角度思考問題。
對于分布式光伏現行問題,文章多是呼吁國家更加重視,電網給予更多配合,金融給予更多支持。老紅以為,這些只是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必要條件,不是根本條件。即如果必要條件都完善了,中國分布式光伏建設結果就一定理想了嗎?老紅以為否。相較而言,必要條件已經粗備,是時間問題。根本條件尚不完備,是改革問題。只是根本條件的準確內涵是什么,老紅似乎也解釋不清。
政策力度與市場要素是決定分布式光伏市場結果的兩大因素,當市場要素一定的時候,如果把分布式光伏政策力度看做自變量、市場結果看做因變量,二者形成一對函數的話,不難發現,在美國、德國、日本的分布式光伏市場,這種函數關系反應正常,即當自變量的政策力度強時,因變量的光伏市場結果走強,反之市場結果走弱;在中國,當自變量的政策力度甚至強于以上國家時,因變量的市場結果卻遠未達到應有的強大。即在同樣的政策力度前提下,中國分布式光伏市場結果在數軸上的斜率是極不理想的。
2014年初,老紅將這一投資行為不理想的原因解釋為:分布式光伏投資的收益有限與多元風險的不確定不成比例,F在,老紅試從多元風險的構成、原因及其解決之道中尋找深層次的問題。
從零散的資料中,大致可以獲知分布式光伏投資風險的構成和原因:
1、房屋的所有權風險。其一,中國的土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分離的,個人用房使用權有效期為70年,商業用房使用權有效期為50年,這使得長期、大規模投資分布式光伏屋頂電站的法律基礎具有不確定性;其二,房屋產權不清晰,例如《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項目備案需提交:項目依托建筑物及設施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但現實情況是,東莞很多廠房和居民家庭的用地歸村民集體所有,并沒有辦理國家層面的房產證。其三,城市民用樓房屋頂的所有權是共有的,商用屋頂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經常是分離的,光伏電站投資者的資產權難以得到實現和保障。
2、房屋的使用年限風險。理論上,光伏電池的質保期是25年,所以光伏電站投資的計算期也是25年,F實中,在高速發展中的中國,房屋的使用年限常常難以確定,地方政府的規劃會否變化,房屋的所有者會否變化等,都極大增加投資者的風險。
3、房屋所有者的信用風險。光伏電站投資者與房屋所有者形成了交易后,所有者的經營、信用情況帶來的電費支付情況重大影響著投資者的風險系數,特別是在中國法律、信用體系不完善的前提下,F實中,房屋的所有者與房屋的使用者又經常是分離的,更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
4、并網、限電的風險。屋頂電站建成,電站投資人又與電網形成新的交易關系,能否按時并網、產生的電能否全額售出都對電站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產生不確定性。
5、補貼電價收取的風險。屋頂電站發電的售出,使得電站投資人又與電網和國家補貼電價發放者形成新的交易關系,售出的電價能否足額、按時回收,都增加了投資的不確定性。已知,過去地面集中式光伏電站補貼電價不能足額、按時到位的數字非常龐大。
可見,分布式光伏投資涉及交易對象多、風險點多,風險點事關產權的清晰、投資環境的信用、電網改革的市場化等,每一個風險點對投資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甚至是毀滅性的。重要的是,這些問題是中國其他產業發展中都會遇到的普遍問題,它們一定不是國務院一個《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幾個文件幾次會議能夠解決的。
總之,2014年分布式光伏推廣中面臨的問題,是光伏投資行為中的個性問題,也是中國體制改革中的普遍問題。
作者:紅煒 來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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